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1號上 訴 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委任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履行委任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之上訴書狀,致本院審理裁判之範圍不明。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應補正之,並應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或影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德霞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