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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7 年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家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再審被告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5年上字第5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1,974元,應徵裁判費19,468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閔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