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撤字第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被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被 告 丙○○上列原告因被告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零參拾伍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元,除已繳參仟元外,其餘壹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法 官 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有信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