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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7 年重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台東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及增加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12,577,921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84,05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法 官 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鄧瑞雲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