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2號上 訴 人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台東縣政府間因請求返還及增加給付工程款事件,就本院確定判決 (本院96年度建上字第2號)提起再審之訴,上訴人不服本院上開再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以下同)12,577,921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4,056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限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法 官 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鄧瑞雲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