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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9 年上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丙○○

寅○○丑○○乙○○癸○○庚○○子○○丁○○己○○甲○○戊○○壬○○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被上訴人 金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

3樓當事人與間因請求辦理建物法定抵押權登記及拋棄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丙○○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975元;上訴人寅○○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975元;上訴人丑○○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975元;上訴人乙○○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癸○○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庚○○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子○○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丁○○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110元;上訴人己○○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440元;上訴人甲○○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605元;上訴人戊○○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275元;上訴人壬○○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許仕楓法 官 李水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