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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0 年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朱國華被 上 訴人 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預繳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0年12月26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12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黃玉清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