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2號聲 請 人 蕭王清子
蕭鳳英蕭麟陳愛靈林慧如兼訴訟代理 蕭文相 對 人 國立臺東大學法定代理人 蔡典謨上列聲請人因與國立臺東大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民事訴訟,現由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中,因聲請人已經提起再審之訴,爰聲請准予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0年4月8日99年度上易字第5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0年7月7日判決駁回確定,有本院審理之上開案卷可按。
聲請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云云,已非必要,亦不得准許,爰裁定駁回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陳秋錦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