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2號抗 告 人 上嶸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秀麗代 理 人 俞建界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泰國信佳國際人力供應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101年度抗字第1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1年5月31日101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仲裁法令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又仲裁法第37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該裁定應行何種程序,仲裁法並無特別規定,依上開規定,即應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依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審法院100年12月5日准予仲裁判斷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原審法院未依合議裁定,將案卷送交本院,本院於101年5月31日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自有未合。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並將案卷退回原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陳秋錦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