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民宗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複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上 訴 人 許進木上 訴 人 薛文夫訴訟代理人 童艷齡被上訴人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峯益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林清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剩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在案,原訂民國103年8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3年9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張宏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