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7號上 訴 人 吳文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興即李寬勝間因清償債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書。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或上訴書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上訴聲明及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聲明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是依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書,且應將該上訴理由書繕本逕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