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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2 年上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鐘淑卿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被 上訴人 東海國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重志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停車位等事件提起訴訟,核本案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請求交付之停車位於民國102 年間之價值,經鑑定為新台幣(下同)492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807元,已繳1萬9,018元外,其餘3萬0,789元,未據繳納。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4,711元,已繳2萬8,527元外,其餘4萬6,184元,未據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將以欠缺起訴程式要件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慶煙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