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陳阿美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被 上訴人 吳昱旻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93萬5,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慶煙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