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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3 年家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11號上訴人 黃茌芸上列上訴人與陳遠志間因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因上訴人追加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由新台幣(下同)200萬元變更為300萬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