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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3 年抗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7號抗 告 人 日東製網株式會社(NITTO SEIMO CO.LTD)法定代理人 高吉良臣代 理 人 林之嵐律師

吳峻亦律師相 對 人 黃建衛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明知「OO十八號」及「OO二十八號」係於假扣押程序狀態中,非保管人不得任意登上、移動系爭船舶,或有其他影響查封效力之行為。然相對人卻於未能事前取得抗告人同意之前提下,「擅自」登上並將「OO十八號」及「OO二十八號」從石梯漁港之岸上移動至水面,姑且不論相對人將「OO十八號」及「OO二十八號」強行拉離水面,事後又將其放回水面之真正目的為何,事實上均不會使相對人已產生之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轉變成合法行為,其行為明顯視法院之查封程序如無物,藐視法院公權力至極,而有惡意破壞之虞;又花蓮縣的花蓮港及石梯漁港二處港區並無較為妥適之防風、防颱設施,則基於妥善保管之必要性考量下,為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25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所查封之「OO號」、「OO八號」、「OO十八號」、「OO二十八號」船舶(下稱系爭船舶)有因天災而受損可能,並係為避免相對人之O黃O平於花蓮地區於業界之影響力,而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將系爭船舶移至宜蘭縣南方澳漁港,且南方澳漁港為東部地區最大型漁港,移泊後更有當地專業之倉儲公司可對查封之漁船進行統一之保管維護。另抗告人係於民國102年6月5日提起移泊聲請,斯時相對人根本尚未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系爭船舶查封,何來原裁定所稱「相對人有提供反擔保而就該船舶之查封程序予以啟封」之情事?原裁定明顯係藉由抗告人提起移泊聲請後所發生之事實以評斷第一次裁定是否有所違誤,前揭論斷明顯倒果為因,有違論理法則,原裁定於認事用法上顯有不當,實無維持之必要,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前段、第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02年3月25日、4月1日查封

相對人所有之「OO號」、「OO八號」、「OO十八號」、「OO二十八號」船舶,並交由抗告人保管中,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25號假扣押船舶執行筆錄在卷可參。

㈡抗告人雖指稱相對人無視法律規定,在未經抗告人同意之下

擅自將「OO十八號」及「OO二十八號」拉離水面,並為毀損船舶塗料之行為,顯然係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然查,針對上開行為,相對人已於102年6月25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調查時陳明係為配合行政檢查並重新塗漆,此亦有相對人所提出之照片及小船檢查通知單附卷為證。

㈢從而,原裁定認定相對人擅自將「OO十八號」及「OO二

十八號」拉離水面固然違背查封之效力,惟究其行為係為配合行政機關進行例行性檢查業務,應無毀損侵害之意圖,且扣押船舶經整修、保養後,亦增該物之價值,抗告人認為相對人毀損扣押船舶,致系爭船舶有危害而有急迫之情形,應屬誤會。

㈣復查,原裁定審酌本件兩造間之本案訴訟仍在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進行中,將來無論何方勝訴,若系爭船舶不在花蓮縣境內,其執行程序或啟封程序勢必徒增困擾,且系爭船舶係特殊物件,具有高度之移動性及不易保管、維護之特質,然抗告人本身既具有對船舶之專業知識並就該4艘船舶已分別請專人保管維護,而認在無急迫、危害之情形下,應無將該4艘船舶移往他處之必要,核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於審酌移泊之必要性後,駁回抗告人在原審所為之聲請,其認事用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更為適法之裁定者,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賴淳良法 官 張健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