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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3 年重上更(三)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花蓮高爾夫俱樂部法定代理人 許至勝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

廖學忠律師被上 訴人 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武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三頁倒數第十行關於「1億292萬1797元」、同頁倒數第三行關於「7449萬3662元」及第二十頁附表一㈢關於「301萬1565」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億301萬1565元」、「7476萬769元」及「301萬156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黃玉清法 官 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