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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3 年重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建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郡庭上列上訴人因與花蓮縣政府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2,634,666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4,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宜瑾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