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71號上 訴 人 林永陸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被上訴人 吳明信被上訴人 柯洋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信、柯洋美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2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事 實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或上訴書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上訴聲明及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104年8月18日聲明上訴,但其上訴狀卻未表明上訴理由,是依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應將該上訴理由書繕本逕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