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上 訴 人 林 仁
戴德明黃健忠王濬哲(即王清平之承受訴訟人)王濬孝(即王清平之承受訴訟人)王濬玟(即王清平之承受訴訟人)兼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雯(即王清平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林治國
戴明正林秀麗(即呂榮明之承受訴訟人)林福來林翠娥徐光輝黃金卷高維泰林溫金枝石玉英范德成范嵐治彭璧煜張金雄黃歐強宋寶釧黃長順温愛玉高維國林紹華李吳道義王桃江許小真張光雄宋雨涵王清松張國棟許媛蘭(即葉健國之承受訴訟人)吳道節林秀貞林金美鐘志銘宋蔡美陳振華梁素蘭温周思漢吳善德海福妹王錦華宋文一麥碧玉沙桂蓮張玉妹呂金雄巴凱領胡富子李道遠林翠花温周小梅宋凱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宋仙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律師(法扶)
林長振律師(法扶)蕭享華律師(法扶)林三加律師(法扶)被上 訴人 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林 全訴訟代理人 陳再通
劉克正廖怡如被上 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訴訟代理人 高泉達
邱鼎翔邱聰安律師被上 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定代理人 李鎮洋訴訟代理人 李正鈞
陳信伍律師被上 訴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下列當事人分別因故變動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㈠上訴人王清平於民國(下同)105 年5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
承人為其配偶陳淑雯及子女王濬哲、王濬孝及王濬玟,有王清平繼承系統表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49頁),其等於105年9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147-148頁)。
㈡上訴人葉健國於104年3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女許
媛蘭,亦有其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葉健國繼承系統表可憑(見本院卷三第70-71、102頁),經本院於105 年7月1日裁定命本件由許媛蘭為上訴人葉健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見本院卷三第74頁)。
㈢被上訴人行政院(下稱行政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毛治國,
分別於105年2月1日、5月20日變更為張善政、林全,分別經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51、127頁)。㈣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之法定代
理人原為李桃生,嗣變更為林華慶,有行政院105年7月12日院授人組字第1050047277號令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32 頁),經其於105年7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129-130頁)。
二、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項及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宋凱程於原審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0萬1685元(原判決附表編號65誤算為291萬9585元),上訴人宋凱程嗣於本院擴張其請求金額為291萬9585元(見本院卷一第142頁),核屬上訴人宋凱程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被上訴人臺東縣政府(下稱臺東縣政府)指稱上訴人於本院所主張臺東縣政府於94年間海棠颱風侵襲嘉蘭村後僅設置緊急保護工程、未設置永久性堤防,有違背職務等情,為其於第二審所提之新攻擊防禦方法,依法不得提出(見本院卷四第81頁反面),惟上訴人上開主張核屬其就原審主張臺東縣政府怠於設置防汛設施之攻擊防禦方法而為補充,依上開規定,自得准許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㈠伊等均為臺東縣金峰鄉嘉蘭村(下稱嘉蘭村)之居民,嘉蘭
村前因位於臺東縣太麻里溪出海口處,於民國(下同)94年
7 月間遭逢海棠颱風重創、太麻里溪溪水暴漲,沖毀嘉蘭村居民房屋,共達16戶村民無家可歸,詎被上訴人等相關主管機關經嘉蘭村村民反應太麻里溪河川整治等相關問題,仍未積極處理,遂致伊等於98年8月8日清晨莫拉克颱風來襲時,因太麻里溪溪水暴漲,洪水溢過南太麻里溪並潰堤,洪流擴散廣闊,嘉蘭村及鄰近太麻里鄉泰和村、正興村之民宅及農舍遭洪水沖刷破壞,周邊農田皆遭大量土石淤積掩埋,積水甚達1層樓高,嘉蘭村房屋全倒46間、農地重劃區淹沒約100公頃,聯外道路路基沖毀交通中斷,相關土地及設施均遭沖毀,伊等因而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失,且因家園毀壞、傳統文化資產無從回復,精神上遭受極大之痛苦。
㈡臺東縣政府於94年間海棠颱風侵襲嘉蘭村後就拉灣橋之改建
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卻於此裁量減縮至零之情形下,僅設置緊急保護工程,未改建拉灣橋、怠於清除太麻里溪河道泥沙淤積、設置永久性堤防,疏於檢查、修補防洪構造物、成立跨局處之水利建造物檢查督導小組,未落實災害預警措施;林務局為造林政策擬定之權責機關,依法應配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加強森林之涵養水源功能,卻怠於監測及處理太麻里溪上游崩塌地,致該處崩塌堆積之土石持續淤積河道;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下稱水保局)則就太麻里溪之水土保持及治山政策負有調查、規劃之責,對於水土保持之措施應隨時調查,並因應災害類型之變遷採行適當措施,卻怠於處理崩塌並未設置充足雨量觀測站,且疏於檢視相關災害預警措施;行政院疏為相關災害防救之措施擬定及職務督導,疏未依法執行災害防救職務,所成立之災害應變中心亦疏於即時依據預測雨量分析研判具體災害規模,未能及時告知地方雨勢及災害規模嚴重性,致伊等無法及時因應而為適當之防災舉措,顯然怠於執行防災職務,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致伊等因莫拉克颱風受有損害,依法應連帶負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國家賠償責任。
㈢臺東縣政府於94年間海棠颱風重創嘉蘭村後,未改建拉灣橋
、橋樑設置不當,就太麻里溪之治理及防災保護措施顯有缺失、河川治理不當、嘉蘭村左岸1 號護岸等防洪構造物設置不當、未進行維修、檢查等設置及管理上之缺失,未維護部落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依法亦應就其對於上開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之欠缺,負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國家賠償責任等情。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第5條準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等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伊等各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如附表所列之金額,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之抗辯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茲予引用外,另補充各如下述,並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㈠臺東縣政府部分:
⑴伊先後於95年7至12月、96年8月至97年1月及98年3至4 月間
針對太麻里溪河床進行清淤疏濬工程,上訴人指稱伊自95年12月後即未再實施太麻里溪河川疏濬工程,與事實不符。而自94年間海棠颱風至98年間莫拉克颱風來襲間之4 年期間,太麻里溪多次受到汛期及颱風影響,並未發生如莫拉克颱風之嚴重氾濫情形,嘉蘭村亦未因太麻里溪上游崩塌而受有實際損害,因莫拉克颱風來襲期間之雨量夾帶泥沙、漂流木,導致太麻里溪之流量值,相當於200 年重現期距洪峰流量值,為百年少見之重大災害,其規模超過工程設計標準,實非伊等人力所得預見,事先亦無法防止或管理,確屬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件,上訴人泛指伊就太麻里溪整治之裁量餘地應減縮至零,自不可採。再者,伊已於太麻里溪河水氾濫前疏散嘉蘭村村民,以確保無人員傷亡,難認伊之作為與上訴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伊負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⑵伊就太麻里溪94年7 月18日遭海棠颱風來襲後即配合主管機
關進行災害會勘,調查檢討致災原因,並爭取補助,完成「太麻里溪整體規劃工作」(下稱系爭規劃工作),自94年8月至96年4 月止,陸續完成緊急優先治理項目及後續復建工程治理項目之工程施作,同時於95年9 月至12月間,辦畢95年度太麻里溪之疏濬工作。系爭規劃工作之執行本應依法辦理治理計畫公告後取得相關用地,再辦理防洪構造物、河道疏濬及危險橋樑改建等工作,且需再與地主及居民溝通,行政手續又費時,對於已遭海棠颱風侵襲之嘉蘭村居民而言緩不濟急,方提出緊急防洪保護措施,採用臨時性保護工,以能順利宣洩50年計畫洪水量為計算,在一般客觀情狀下應足以抵擋颱風所造成之雨勢,系爭規劃工作係以海棠颱風之洪峰流量作為評估及規劃基準,莫拉克颱風所帶來高達200 年重現期距之洪峰流量已超出該規劃基準。伊對縣管河川所設置之堤防,確係依照系爭規劃工作之標準,以25年重現期距再加出水高1 公尺或50年重現期距不溢堤為保護基準,並無偷工減料或不符設計標準情形,如非遇上莫拉克颱風此一特殊天然災害,其強度應足以達防洪之目的,不因名稱為「緊急保護工」或「永久性防洪構造物」而異其防洪強度,且依河堤建造物檢查結果表及堤防施工圖說,皆顯示伊所施作之太麻里溪堤防係屬混凝土結構,非單純將河川土砂挖出堆高之簡易土堤,此觀自太麻里溪沿岸緊急保護工施作完成迄莫拉克颱風來襲之前,歷經至少3個強烈颱風、2個中度颱風之侵襲,均未因堤防受損釀成災害即明其強度及安全性。伊所施作之嘉蘭村左岸1 號護岸保護工程,係依系爭規劃工作之要求,以25年重現期距再加出水高1 公尺或50年重現期距不溢堤為保護基準,再配合採取河道疏浚、導流等措施,清除河道積沙,已足以有效防止太麻里溪溪水池濫。至上訴人所指拉灣橋未行改建乙情,因嘉蘭村位於嘉蘭橋及拉灣橋間之太麻里溪左岸,嘉蘭橋及拉灣橋坐落在河道束縮瓶頸段,於莫拉克風災後,由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主辦、該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執行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下稱治理計畫)第一階段實施計畫縣管河川太麻里溪水系規劃(莫拉克颱風後治理計畫檢討報告)(下稱系爭檢討報告)建議應配合河寬加長並採不落墩方式興建,以避免阻礙通水造成淹溢,並非一經颱風來襲,拉灣橋必定會造成如此嚴重水患,上訴人因莫拉克颱風所受之損害實係單純之天災及不可抗力所致,其等主張伊就嘉蘭村左岸一號護岸及拉灣橋之設置或管理有所缺失,致其等受有損害者,為無理由。縱認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上訴人主張其等所受之財產上損害尚乏客觀具體證據,舉證尚有不足,且上訴人主張其等文化權受損,準用民法第195 條規定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亦非有據。
㈡林務局部分:
太麻里溪上游於莫拉克颱風期間累積總雨量達1500至2100毫米,且每小時雨量大於30毫米之期間達26小時之久,再加以該處地形陡峻、地質脆弱,上開累積總雨量已超過陡峻高山之承載,導致坡地自然崩塌,屬於極端氣候下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伊雖於94年間海棠颱風過後曾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及臺東縣政府等相關機關同至太麻里溪源頭崩塌地進行會勘,然當時係針對太麻里溪源頭崩塌部分作成該處係屬自然崩塌現象,建議未來採自然植生復育為主之結論,並將太麻里溪上游劃設大武山自然保留區、訂定相關保育計畫,提供生態環境自然調養、生息之空間,避免人為破壞活動,以減少天災之危害,而對照莫拉克颱風來襲前後之衛星影像,可知太麻里溪上游於莫拉克颱風來襲前植生覆蓋良好,實因莫拉克颱風長時間及高強度之降雨導致坡地自然崩塌,伊已加強林野巡護、防範違規使用及破壞林地等行為,且此後既均未參與太麻里溪災後復建工作,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伊就上訴人因莫拉克颱風所受之損害自無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主張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伊賠償損害,為無理由。
㈢水保局部分:
太麻里溪為臺東縣政府縣管河川,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依河川管理辦法第3 條、第4條第1項、地方制度法第19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可知,伊並非依法管理太麻里溪之機關,自無從於太麻里○○○區○○道進行整治業務,或設置雨量站等設施,上訴人迄未能就其等係因伊執行水土保持工程或預警措施等職務有何懈怠,並致其等因莫拉克風災受有損害等情舉證以實,伊實非本件賠償義務機關,上訴人之請求實無理由。
㈣行政院部分:
伊所屬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早於莫拉克颱風來襲前之98年8月5日成立(二級開設),於翌日即同年月6 日上午提升至一級開設,且依據累積雨量及土石流潛勢溪流紅色警戒等預測、分析資料,通報臺東縣政府轄內高危險潛勢區域,使預為疏散撤離民眾,臺東縣政府並於同日下午13時許完成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而於同年月8 日凌晨開始疏散嘉蘭村村民並安置收容於活動中心等地,免於人員傷亡並降低災害損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揭行為實無故意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並無裁量減縮至零之情形,上訴人因莫拉克颱風所受之損害實係不可抗力所致,與伊行為間並無因果關係,縱認伊應負賠償責任,上訴人所請求之損害賠償內容顯與經驗法則不符,自不可採。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三第48頁反面-第49頁):㈠上訴人均為嘉蘭村村民,均因98年莫拉克颱風來襲而受損。㈡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下稱中央氣象局)發布98年第8 號颱風
即莫拉克颱風各地區總雨量預測,關於臺東地區預測之總雨量如下:
⑴98年8月6 日22時、98年8月7日1時、8月7日22時,平地及山
區為100-200毫米及200-400毫米(見原審卷五第61- 62頁)。
⑵98年8月8 日1時,平地及山區為150-250毫米及300-500毫米(見原審卷五第62頁正面)。
⑶98年8月8 日4時,平地及山區為250-400毫米及500-700毫米(見原審卷五第62頁反面)。
⑷98年8月8 日7時,平地及山區為400-600毫米及500-700毫米(見原審卷五第62頁反面)。
⑸98年8月8日8時、10時,平地及山區為400-600毫米及000-0000毫米(見原審卷五第63頁正面)。
⑹98年8月8 日16時,平地及山區為600-900毫米及000-0000毫米(見原審卷五第63頁反面)。
⑺98年8月8日19時,平地及山區為000-0000毫米及000-0000毫米(見原審卷五第64頁正面)。
⑻98年8月8 日22時、98年8月9日1時,平地及山區為000-0000毫米及0000-0000毫米(見原審卷五第64頁正、反面)。
⑼98年8月9日4時,平地及山區為000-0000毫米及0000-0000毫米(見原審卷五第64頁反面)。
㈢太麻里溪屬縣管河川,於94年7 月海棠颱風造成嚴重洪災,
因此於95年10月治理計畫第一階段實施計畫辦理該水系之治理規劃,並於98年6 月奉經濟部核定該治理規劃報告,水利署於99年6月提出系爭檢討報告(外放)。
㈣中央氣象局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顯示臺東地區為陸上警戒區域
,應嚴加警戒並防強風豪雨,而莫拉克颱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即於98年8月6日11時50分傳真通報臺東縣政府等地方政府,根據中央氣象局陸上颱風警報顯示,臺東縣列入陸地警戒區域,請立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俾辦理相關應變措施,臺東縣政府並於同日13時成立應變中心一級開設,並於同月8 日因嘉蘭村積水嚴重,於當日將應撤離人數200 人全數撤離並收容於新富社區(見原審卷五第57-60頁)。
㈤95年6 月22日13時召開系爭規劃工作後續復建計畫工程審查
會議(下稱95年審查會),該次會議內容如會議紀錄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04頁反面)。
㈥臺東縣政府自海棠颱風後迄今均未設立水利建造物督導小組。
四、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三第49頁反面、卷四第35頁反面- 第36頁):
㈠上訴人請求國家賠償是否罹於時效?㈡臺東縣政府未設置堤防、改建拉灣橋、成立水利建造物督導
小組,是否怠於執行職務?㈢拉灣橋未改建與莫拉克颱風造成嘉蘭村民受損是否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㈣臺東縣政府就嘉蘭村左岸一號護岸、拉灣橋之設置及管理有
無欠缺?㈤上訴人因莫拉克颱風受損,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國家賠償責
任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前段係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所謂知有損害,係指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而言。衡以國家賠償法係規範國家對人民之賠償責任,係整體不可分割,於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孰為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除可依國家賠償法第9 條第
4 項規定定其賠償義務機關外,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復規定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則是否知悉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並無影響。是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賠償請求權時效,自以請求權人知悉應由國家負賠償責任即足,不以知悉賠償義務機關為必要(最高法院103年2月11日10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㈢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係於100 年8月4日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經農委會於同年月22日以水保局為賠償義務機關為由函送移請水保局依法辦理,並副本通知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三加律師等人,有上訴人所提農委會100年8月22日農訴字第1000099417號函可憑【即原證23,見原審100年度調字第19號卷(下稱原審調字卷)第125頁】,而水保局則於同年月31日作成拒絕賠償理由書,並檢送予上訴人,亦有水保局當日水保監字第1001822379號函及附件可稽(即原證26,見原審調字卷第128- 133頁),水保局雖以上訴人遲於100年9月2日始以書狀(即原證27 之國家賠償請求補充理由㈠狀,見原審調字卷第134- 140頁)將其列為受請求人為由,主張時效抗辯(見本院卷二第128- 129頁),依首開說明,本件上訴人國家賠償之請求,並未罹於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之消滅時效期間,先予敘明。
㈡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
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管理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或因其他情事發生瑕疵,而於瑕疵發生後怠於適時修護而言。人民認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而請求國家賠償時,尚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且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為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619號判決要旨參照)。上訴人主張臺東縣政府於94年間海棠颱風重創嘉蘭村後,就拉灣橋、嘉蘭村左岸一號護岸等防洪構造物設施具有設置及管理上之缺失,未維護部落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依法應負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云云。查:
⑴臺東縣政府於94年間太麻里溪遭受海棠颱風侵襲、造成嘉蘭村水患後,就系爭規劃工作分別進行之事項如下:
①94年8 月25日會同工程會、水保局、林務局及臺東縣金峰鄉
公所(下稱金峰鄉公所)相關人員前往臺東縣太麻里溪源頭崩塌地會勘,當日作成檢討會議結論如下:㈠本次會勘太麻里溪源頭崩塌地,經與會學者專家及各單位代表充分討論後,均認為係屬自然崩塌現象,建議未來以採取自然復育植生為主,惟每年應監測其自然復育植生情形…㈡目前當務之急係對金峰鄉嘉蘭村的防汛保護措施,惟對於護岸或堤防工程,不宜再於原地施築,金峰鄉公所應與居民進行溝通,並取得合理退縮使用之共識(即加大河寬),俾利未來整治計畫之規劃與執行。㈢金峰鄉嘉蘭村之重建計畫,分為公部門之復建工程及受損民宅遷建工程二部分,復建工程需求經費已由金峰鄉公所循行政程序函報至工程會,工程會應儘速會同水利署、公路總局及臺東縣政府進行會勘並匡列復建經費,同時篩選出應緊急興建的工程項目,優先執行,以維護嘉蘭村居民的安全;至於受損民宅遷建工程部分,因涉及居民意願協調、興建地點選定、用地編定及遷建規劃作業,故建議另案處理。㈣嘉蘭橋至拉灣橋之間的河段,因砂石淤積嚴重,以致河床提高影響橋樑所在位置的通洪斷面,故請臺東縣政府於下次豪雨來臨前,儘速對於該河段進行導流與疏通措施。㈤請臺東縣政府就縣管河段部分,先行研擬治理計畫,並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該治理計畫應於委辦案決標後3個星期內完成初步規劃,並提列緊急優先治理項目及劃訂河川治理線,全案治理計畫儘速於1 個半月完成。㈥太麻里溪全流域之整體治理計畫,請水保局負責研擬,初步階段請於94年12月底前完成,中長程部分請於95年度完成,本流域各河段業管機關應配合研擬細部治理計畫。並於同年月30、31日會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計處、工程會、水利署及水利署第八河川局(下稱第八河川局)等相關單位進行海棠颱風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害復建會勘,有工程會94年8 月31日工程技字第09400318320 號函暨檢送當日會勘結果檢討會會議紀錄及94年海棠颱風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害復建會勘行程表(水利工程部分)可憑(見原審卷三第33-41頁)。
②以「太麻里溪公路橋下游左岸堤防災修工程」提報工程會請
求補助海棠颱風災後復建工程經費,經工程會於94年9 月22日函覆同意之審議結果,其中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意見為:「…⒉太麻里溪沿岸舊有設施損害情形嚴重,部份河道因颱洪沖刷而擴大,部份河岸坡面亦有崩塌現象,實有辦理整體規劃、檢討治理方案之需要。…⒋相關復建作業,請依工程會940831工程技字第09400318320 號函檢送之940825赴台東縣太麻里溪源頭崩塌地會勘紀錄結論事項辦理,於完成初步規劃後提列緊急優先治理項目,後續治理項目則配合規劃完成後提出。」審議小組審查意見為:「⒈同意主管機關意見。⒉本案係5,000萬元以上案件,請(臺東)縣府依工程會940825赴太麻里溪源頭崩塌地會勘紀錄結論事項辦理,於95年5月前分別將緊急優先治理項目及後續治理項目之30% 規劃設計(基本設計)圖說資料,送工程會審查覈實工程經費。」有工程會94年9月22日工程技字第09400347620號函暨檢送審議結果表可憑(見原審卷三第42-44頁)。
③94年11月29日辦理系爭規劃工作發包廠商資格審查,並於同
年12月22日會同水保局第五工程所、第八河川局及得標廠商召開工作協調會,當日會議之綜合結論為災害復建工程與河道整理疏濬部分一併提列在優先治理項目內辦理,本整體規劃案工作以期初、期中及期末三階段,請工程顧問公司依照規劃預定進度完成,有臺東縣政府簽稿會核單、資格審查紀錄表及95年1月5日府工河字第0953000429號函檢送「太麻里溪整體規劃」案作業協調會會議紀錄、簽到簿可參(見原審卷三第45-48頁)。
④95年1 月24日召開系爭規劃工作期初成果報告書審查會,該
次會議結論為建議左岸嘉蘭村河段列為第一優先,依超級堤防概念,規劃設施保護措施,並以95年汛期前完成為目標,其他經檢討有急迫需要者,亦列入優先治理項目,有臺東縣政府95年2月9日府工河字第0953003291號函檢送該次會議紀錄可稽(見原審卷三第49-52頁)。
⑤95年3月6日召開系爭規劃工作期初修正暨期中成果報告書審
查會,該次會議之結論為防汛期即將來臨,請即刻提列緊急優先治理項目(分析區段施作工期天數)及30% 設計圖說,提報工程會審查覈實工程經費,並於同年6 月底前施作完成。至於第二階段後續治理項目,需於同年5 月底前提報完成,並需於同年10月前完成發包,嗣於95年3 月10日發函檢送緊急優先治理項目及基本設計圖說資料需求經費報告予工程會審核,提報之緊急優先治理工程之優先順序及工程內容依序為⒈「嘉蘭左岸一號護岸- 緊急保護工」、⒉「太麻里溪左岸二號堤防-A段工程」、⒊「太麻里溪左岸二號堤防-B段工程」、⒋「太麻里溪右岸二號堤防」、⒌「太麻里溪左岸四號堤防」、⒍「金峰左岸一號堤防- 緊急保護工」、⒎「嘉蘭右岸一號護岸-緊急保護工程」,工程會則於95年3月21日函覆同意提報之工程,有臺東縣政府95年3 月10日府工河字第0953006813號函檢送該次會議紀錄、同日府工河字第0953006883號函檢送提報之緊急優先治理項目及基本設計圖說資料需求經費報告,及工程會95年3月21日工程技字第09500099210號函可憑(見原審卷三第53-109頁)。依臺東縣政府提報之緊急優先治理計畫工程報告可知,嘉蘭左岸一號護岸緊急保護工部分,認若依治理計畫施作需面臨用地徵收、撥用等問題,對於解決汛期將屆之安全問題,緩不濟急,遂規劃於破壞面岸邊施設臨時性之保護工,採用15T 消能塊三排三層互相聯結疊放,背填塊石級配達到緊急保護沿岸,避免再受洪水侵襲短期目標,堤頭部分因位於凹岸,採用20T 丁壩工3 座作挑流保護,與上游野溪銜接處作堤頭工(約40公尺),避免銜接口介面遺漏,堤尾與原有尚未沖毀嘉蘭左岸護岸銜接,配合河道整理,達到短期治理目標,因堤後保全對象為嘉蘭村落及相關公共設施,應列為優先施設之工程,依50年洪水位分析,保護面積達10.80 公頃(見原審卷三第66頁)。另就拉灣橋所在之嘉蘭右岸一號護岸工程部分(見原審卷三第64頁工程圖所示),則規劃於破壞面坡腳施設保護工,採用15T 消能塊三排二層互相聯結疊放,背填塊石級配達到緊急保護坡面,避免再受洪水侵襲產生土石崩坍,淤塞拉灣橋河道,配合河道整理,達到短期治理目標,本件工程堤後保全對象為產業道路及山坡崩坍地(見原審卷三第87頁)。
⑥95年4 月間陸續完成上開緊急優先治理項目工程之預算書審
查工作,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完成上開工程之公開招標後,陸續於95年7月至10月完工,並於同年8月31日至同年12月28日決算,有臺東縣政府95年4月3日府工河字第0953009035、0000000000號、95年4月10日府工河字第0950025864、0000000000號、95年4月13日府工河字第0950026780、0950026781號函、94年度工程登記冊(緊急優先治理項目)可憑(見原審卷三第111-119頁)。
⑦95年5 月16日召開系爭規劃工作期末成果報告書審查會,並
作成審查會紀錄(見原審卷三第120-124頁),嗣於95年5月24日向工程會提報作後續治理項目之30﹪規劃設計圖說資料需求經費報告,將第二階段後續治理項目分為二部分即㈠後續復建(加強)計畫,包含嘉蘭左岸二號護岸工程、嘉蘭右岸一號堤防及護岸工程、嘉蘭左岸一號護岸(第二期緊急保護工)工程共7 項工程。㈡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包含嘉蘭左岸一號護岸工程、嘉蘭右岸二號護岸工程、拉灣橋改建工程等6項工程,有臺東縣政府95年5月24日府工河字第0953014851號函可憑(見原審卷三第125 頁)。工程會遂於95年6 月22日進行現勘及召開後續復建計畫工程審查會議(即95年審查會),並作成請臺東縣政府及系爭規劃工作工程顧問公司於95年6 月26日前,將太麻里溪整治工程相關之水文、水理數據報告,提供水利規劃試驗所作為後續規劃參考;拉灣橋附近之河道整治,除橋樑、崩塌地及野溪等問題需整體處理外,亦應考量與易淹水計畫之銜接性;治理計畫線尚未確定前,不應施作永久性構造物,但目前已施作永久構造物之護岸,請公所先與居民溝通,未來法定堤防護岸有可能往後退縮之會議結論,有工程會95年6月15日工程技字第09500223080號函及95年6月30日工程技字第09500244250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會勘簽到表、審查會議簽到表可憑(見原審卷三第126-131頁)。
⑧95年7月14日以府工河字第950052169號函檢送系爭規劃工作
-後續復建計畫工程報告修正本予工程會(見原審卷三第133- 215頁),其中嘉蘭左岸一號護岸-第二期緊急保護工(L=200 公尺)部分規畫擬延續前期緊急保護工程作第二期保護工程設置,嘉蘭村週邊治理計畫線均需面臨公告、用地徵收、撥用等程序問題,短期內無法設置永久性防洪構造物。配置上接續前期保護工終點至拉灣橋,於原有護岸前設置15
T 消能塊二排二層互相聯結,防止洪水侵襲,並配合河道整理,達到短期保護目標(見原審卷三第172 頁);嘉蘭左岸一號護岸工程(L≒520公尺)部分,依河道治理計畫所示,計畫堤線於本區應向嘉蘭村方向退縮,計畫河寬為180~190公尺,護岸工程依現場工址基地調查,計算護岸結構安全性及安定分析,上游凹岸段設置保護丁壩格框工計3 座,原緊急優先治理工程所使用之消能塊可作為基礎保護工與格框式保護工交互使用。堤防前坡於計畫洪水位以下採漿砌塊石坡面工,計畫洪水位以上,出水高部份在不影響結構安全前提下,可配合植栽綠化設計,護岸用地範圍內因工程作為而裸露之坡地應考量邊坡穩定及綠化植生(見原審卷三第189 頁);拉灣橋改建工程部分,因拉灣橋位於嘉蘭村南側,連接嘉蘭段與金灣段,橋長120 公尺,由現況地形分析,太麻里溪於嘉蘭村上游為一長直線河段,至嘉蘭村形成2 個近90度彎,橋樑右岸為一天然岩盤,左岸為嘉蘭村重劃區農地,原有嘉蘭左岸護岸及金峰左岸一號護岸為防洪構造。海棠颱風將上游龐大土砂下移至拉灣橋上下游因地形轉彎及橋樑束制,造成流速變緩土石沉澱淤塞河道,主流流路偏移滿溢左岸護岸,形成下游金峰左岸一號護岸沖毀及重劃區農地流失。拉灣橋原設計面通洪斷面,經水理演算檢討,河床高疏濬至EL=61公尺時,可通融計畫洪水量,但受到左岸土地束制及拉灣橋河道束縮,若不擴大河寬,將會形成長期土砂淤塞地區。為確保當地居民之安全,為長久之計仍建議道路及橋樑主管單位將拉灣橋配合堤線加寬予以改建。計畫橋樑長度(河寬)為180 公尺。尚未改建之前,應定期於洪患之後,檢討河床高程,以維護橋樑安全(見原審卷三第193頁)。⑨95年8月2日召開系爭規劃工作期末修正成果報告書審查會,
並依該審查會結論提報修正後系爭規劃工作後續復建工程報告修正予工程會,經工程會於同年月4 日同意臺東縣政府提報後續復建工程治理項目包含嘉蘭左岸二號護岸工程750 M、太麻里溪右岸一號堤防350 M(包括產業道路下方邊坡一併納入整治)、嘉蘭右岸一號護岸225 M、嘉蘭左岸一號護岸工程(第二期緊急保護工)200 M、金峰左岸一號堤防工程(加強保護工)500M、金峰左岸一號護岸300M等工程經費,有系爭規劃工作期末修正成果報告書審查會紀錄、工程會95年8 月4日工程技字第09500294920號函可憑(見原審卷三第216-222頁)。臺東縣政府於96年3月、7月、8月間決算上開後續復建工程,並於同年10月27日召開系爭規劃工作期末修正成果報告書審查會,有94年度工程登記冊(後續復建項目)、系爭規劃工作期末修正成果報告書審查會紀錄可憑(見原審卷三第234-241頁)。
⑩自95年7月至98年4月間依系爭規劃工作進行太麻里溪河川疏
濬清淤工程,疏濬長度為9890公尺,疏濬數量為152 萬3675立方公尺,有94年7月18日海棠颱風至98年8月8 日莫拉克颱風期間執行完成之案件表(見原審卷二第102 頁)及臺東縣政府105年1月15日府建水字第1050001965號函檢送之疏濬清淤工程資料可按(外放)。
⑪綜上,可知臺東縣政府於94年7 月間海棠颱風來襲後即依系
爭規劃工作分階段進行太麻里溪流域之疏濬清淤、護岸、堤防工程,自海棠颱風後,雖因人力不足迄未設立水利構造物督導小組,惟就所轄之河堤建造物,仍不定時於汛期或颱風期間進行檢查,並依檢查結果加以修護、改善,有臺東縣政府河堤建造物檢查結果表(不定期)及經濟部水利建造物檢查(防水洩水)督導報告(94、96、98年度)可憑(見原審卷三第282- 320頁),難認臺東縣政府就防洪構造物之設施具有設置及管理上之缺失。
⑵上訴人就其所受如附表所示之損害,主張係因臺東縣政府設
置及管理防洪構造物疏失所致之事實,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自無理由。
㈢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惟法律之種類繁多,其規範之目的亦各有不同,有僅屬賦予主管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者,亦有賦予主管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限者,對於上述各類法律之規定,該管機關之公務員縱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尚難認為人民之權利因而遭受直接之損害,或性質上仍屬適當與否之行政裁量問題,既未達違法之程度,亦無在個別事件中因各種情況之考量,例如: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已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者,自無成立國家賠償之餘地。倘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即所謂裁量減縮至零之情形),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自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㈣中央氣象局發布98年第8 號颱風即莫拉克颱風海上陸上颱風
警報,顯示臺東地區為陸上警戒區域,應嚴加警戒並防強風豪雨,並於98年8月6日發布莫拉克颱風各地區總雨量預測,關於臺東地區山區逐時預測之總雨量於98年8月8日為000-0000毫米,98年8月9 日則為0000-0000毫米,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即於當日11時50分傳真通報臺東縣政府等地方政府,根據中央氣象局陸上颱風警報顯示,臺東縣列入陸地警戒區域,請立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俾辦理相關應變措施,臺東縣政府並於同日13時成立應變中心一級開設,並於同月8日因嘉蘭村積水嚴重,於當日將應撤離人數200人全數撤離並收容於新富社區。上訴人均為嘉蘭村村民,均因莫拉克颱風來襲而受損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98年8月6 日參字第004號傳真通報、中央氣象局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單(98年8月6日11時30分98年編號第8 號颱風警報第6 報)、臺東縣災害應變中心歷程、莫拉克颱風臺東縣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及中央氣象局98年第8 號颱風各地區總雨量預測單等件可憑(見原審卷五第57-64頁)。查:
⑴太麻里溪公告計畫保護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50年(相當於每
秒3360立方公尺),於莫拉克颱風來襲期間,太麻里溪洪峰流量為每秒3300立方公尺(洪水量加土石量後總體積為每秒4290立方公尺),已接近200年(約180年)重現期距之洪峰流量,於98年8 月18、19日經專家學者赴現場實地勘查,勘災結果之勘災紀錄記載太麻里溪之災害情況為嘉蘭村沿岸有潰堤沖刷現象、南迴鐵路橋遭沖毀、太麻里溪自嘉南村以下河段沖刷嚴重,導致河川潰堤而淹沒村莊及道路中斷,災害原因為洪水量大加上大量土石(約180 年重現期距)及夾帶漂流木,直衝堤防淘空護岸及橋樑基礎,造成護岸及道路橋樑被沖毀並淹沒村莊、房舍倒塌等。而勘災專家均認災害成因為太麻里溪降雨量超過河岸保護之設計強度。而臺東縣政府就莫拉克颱風之災因初步研析則認為太麻里溪之堤防設計高程為25年重現期距洪水保加上1 公尺出水高,莫拉克颱風降雨集中於98年8月7、8日2日,復因上游集水區大量崩塌帶來土石、漂流木,加計後估算流量值約達每秒4290立方公尺,已相當於180 年重現期距流量值,造成太麻里溪水位暴漲,嘉蘭村位於拉灣橋上、下游之左岸,受洪水、土砂及漂流木結合效應所產生之水流沖擊,凸岸水流直衝區域範圍內之建築物遭沖毀流失。另洪流於通過左岸庫濃溪匯流前上游之隘口後,流速加快,隨後受到地形效應,水流直衝左岸太麻里溪4 號堤防,造成該堤防破堤,沖出後之水流,於下游受到南迴鐵路與省道9 號公路路基阻礙,除沖毀鐵、公路外,水流分兩股轉向兩側,其中一股水流造成北側泰和村寬廣區域漫淹與土砂掩埋等災情,另一股水流反向沖毀太麻里溪鐵路橋上、下游段之堤防,因太麻里溪各河段防洪設施保護標準不足,均可能造成洪水溢堤情形,且由於堤防型式為土堤,僅在臨水坡面簡易噴漿保護,洪水於溢堤後造成堤後淘刷形成潰堤,並於堤後竄流,連續破壞下游各段堤防而造成全面潰決災情等情,有監察院103年7月9日院台財字第1032230
918 號函檢送之「莫拉克颱風造成臺東縣知本及太麻里地區嚴重水患災情,中央與地方相關主管機關有無違失等情」之調查報告(下稱監察院調查報告)可憑(見原審卷五第187-
205 頁)。復參酌系爭檢討報告中關於「水文分析檢討」之「雨量分析」部分,認莫拉克颱風於太麻里溪流域降雨主要集中於8 月7日至8日,河口最大1日、2日之平均降雨量分別為806.93毫米、1022.81毫米,最大1日雨量相當於120 年重現期距,最大2日雨量相當於70年重現期距;嘉蘭橋最大1日、2日之平均降雨量分別為821.89毫米、1040.38毫米,最大1日雨量相當於120年重現期距,最大2 日雨量相當於60年重現期距。「洪峰流量分析」部分,認河口平均1日、2日暴雨之洪峰流量分別為3370立方公尺∕秒、3718立方公尺∕秒,2日暴雨之洪峰流量相當約50年重現期距;嘉蘭橋站平均1日、2 日暴雨之洪峰流量分別為3052立方公尺∕秒、3300立方公尺∕秒,平均2 日暴雨之洪峰流量相當約50年重現期距,若再考量本次颱風造成各處土石崩塌,原地文因子已改變之情形,本河段易產生高含砂水流現象,故採高含砂水流洪峰流量(清水流洪峰流量之1.3 倍),莫拉克颱風各河段洪峰流量分配於河口洪峰流量為4833立方公尺∕秒,嘉蘭橋站洪峰流量為4290立方公尺∕秒,均已接近200 年重現期距洪峰流量,已高出太麻里溪各河段計畫洪水量甚多,因此本次颱風各河段均可能造成洪水溢岸之情形(見系爭檢討報告第3-
1、3-3、3-14頁)。由此可知,莫拉克颱風來襲期間,因於太麻里溪流域大量雨勢夾帶泥砂、漂流木,導致當時洪峰流量已接近200 年之重現期距,遠遠超出太麻里溪各河段計畫防洪設施之保護標準。
⑵系爭檢討報告就莫拉克颱風災害原因探討如下(見系爭檢討報告第XXI-XXIII頁):
①自然條件差,易發生崩塌:太麻里溪流域近九成為三級以上
之陡坡,地體構造複雜,而地層卻甚為單調,多為抗風化能力較差,易沿劈理面解壓鬆動之岩層,配合誘發因子,如地震、降雨等,易發生大型圓弧滑動破壞造成崩塌地。本次莫拉克颱風之48小時累積降雨量達1553毫米,而大於30(毫米/時)延時達26小時,提供足夠崩塌地滑之誘發因子,配合上游地形地質狀況,形成嚴重土砂災害。
②水流衝擊頂衝處,防洪構造物遭破壞:太麻里溪莫拉克颱風
造成災害主要區域均位人為開發築堤保護高灘地而束縮河道處,一為庫濃溪匯流前上游之隘口,另一為嘉蘭村高灘地水流直衝段,因水流直衝造成防洪構造物損壞,甚至破堤,造成嚴重災害,使本溪恢復自然河性變遷。
③洪峰流量超過防洪設施保護標準:莫拉克颱風造成之治理河
段清水流洪峰流量,已超過原興建堤防時各河段防洪工程保護洪峰流量,若再考量高含砂水流現象,已高出本溪各河段計畫洪水量甚多,因此本次颱風各河段防洪設施保護標準不足,均可能造成洪水溢岸之情形。
④河道淤積,縮小通水斷面:太麻里溪流域於莫拉克颱風期間
崩塌土石量巨大,受颱風豪雨沖刷漸次向下移動,使河道通水斷面因土砂淤積而減少,並抬高河床,致使洪流挾帶大量泥砂擠壓橋面或溢漫河岸而釀成災害。
⑤人為開發,與河爭地:太麻里溪出隘口以下原為河川自然擺
盪變遷之沖積扇平原,日據時期主河道較目前河道偏北,近年受聚落及人為開發築堤或設置橋樑,將原河道束縮至南側堤防內,然而莫拉克颱風所產生之洪峰流量已超過相關防護設施標準,河川束縮之通洪斷面及水流直衝處,洪水宣洩不及,導致洪流挾帶大量泥砂擠壓橋面或溢漫河岸造成防洪設施損壞而釀成災害。隘口以上至嘉蘭橋段原並無聚落,為自然山區蜿蜒河川,並無任何高灘地利用情形,後人陸續遷居至嘉蘭村,並於河道高灘地進行開發及設置橋樑,而本河段河道坡降大,洪水直衝嘉蘭村攻擊面,加上橋樑束縮及土石流夾帶巨石、巨木,撞擊、淘刷及漫淹原與河爭地開發之地質不佳高灘地,形成災害。另多利溪集水區受人為開墾而有坡面沖蝕問題,於颱洪豪雨時下游河道多有泥砂石礫淤積阻塞之情形,間接影響太麻里溪主流河道特性及嘉蘭村聚落安全。
⑥橋樑束縮形成瓶頸抬高水位:南太麻里溪橋、鐵路橋其橋長
及位置造成河道束縮,上游水位壅高,而過橋流速過快,造成橋墩及橋台基礎淘刷,而使兩座橋樑橋台均受損,甚至鐵路橋橋台被沖毀,且影響鄰近防洪構造物坡腳沖刷破壞,造成溢淹;另嘉蘭村則有拉灣橋及嘉蘭橋坐落於河道束縮瓶頸段,且上游來砂量相當多,疏浚量能又不足,往往造成該河段土砂淤積,且二座橋樑通洪能力不足,形成瓶頸,更加降低本河段通洪能力,進而造成主流改道,侵襲嘉蘭村高灘地。
⑦綜上可知,系爭檢討報告認太麻里溪上游因莫拉克颱風來襲
造成嚴重災害之原因,包含自然因素即屬易發生崩塌之地形及地質、河道淤積,縮小通水斷面;人為因素即人為開發,與河爭地而遷居形成聚落,並築堤保護高灘地而束縮河道;極端氣候造成颱風帶來集中之超豪大雨量,造成地層鬆動、土砂滑動而崩塌,洪水挾帶大量土砂形成接近200 年重現期距之洪峰流量,遠遠超過各河段所興建之防洪工程保護洪峰流量,監察院關於莫拉克颱風災害原因探討之調查報告亦同此見解(見原審卷五第197頁反面- 第199頁),足見位於太麻里溪河道高灘地之嘉蘭村,因太麻里溪河道坡降大,加以進行開發及設置橋樑之行為,而有拉灣橋及嘉蘭橋坐落於河道束縮瓶頸段,致使莫拉克颱風帶來之豪大雨夾帶巨石、巨木之土石流,直衝嘉蘭村造成潰堤之嚴重水患,顯非臺東縣政府等負責辦理太麻里溪整治及管理職務之相關單位,於莫拉克颱風來襲前可得預見及防範。
⑶上訴人於本院主張臺東縣政府關於改建拉灣橋、在太麻里溪
設置永久性堤防及嘉蘭村左岸一號護岸等項,依水患治理特別條例(已於103年1月26日廢止)第2條第3、4、6項規定,其裁量空間減縮至零,而負有作為義務云云(見本院卷四第81頁),惟上訴人所舉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之規定,核其內容均為中央及縣、市主管機關就易淹水地區之治理事項所為之例示規定,尚難認有首揭說明所指法律規範對於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該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即所謂裁量減縮至零)之情形。上訴人另主張所居住之嘉蘭村因94年遭海棠颱風侵襲,造成嚴重災害後,95年5 月即明白指出後續規劃重點包含嘉蘭村是否遷村之議題,並提出討論,被上訴人等相關權責機關自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上訴人居住之村落再次受災,被上訴人對於採取適當措施,已無不作為之餘地;林務局自94年後對於太麻里溪上游之崩塌地,河道邊坡崩塌之整治,並無選擇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已裁量收縮至零,猶未善盡辦理「每年應監測自然復育植生情形」之作為,導致98年莫拉克颱風來臨時,致生本件損害,其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水保局就上訴人居住之嘉蘭村位處颱風頻繁侵襲之地,於本件災害發生前應於上訴人居住之太麻里溪上游設置雨量觀測站,已無不作為之餘地,設置與否之裁量空間已收縮至零云云。然嘉蘭村具有易發生災害之自然及人為因素,已詳如上述,故於94年遭海棠颱風侵襲,造成嚴重災害後,95年間才會明白指出後續規劃重點包含嘉蘭村是否遷村之議題,顯見在嘉蘭村在海棠颱風受創後,即有是否與大自然爭地、用人工設施對抗大自然之省思,然遷村與否涉及層面甚廣,整合村民之意願亦需相當之時程。況莫拉克颱風接連2 日所帶來超豪大雨量係前所未見,超出系爭規劃工作中關於防洪施設之設置標準甚多。至於莫拉克颱風「後」,系爭檢討報告固建議在太麻溪中上游增設2- 4個雨量站(見系爭檢討報告第XXXVIII 頁);監察院調查報告亦認據水利署自95年度至98年度對臺東縣政府水利建造物考核之「臺東縣經濟部水利建造物檢查(防水、洩水)督導表」之記載,臺東縣政府均因人力不足而未設置水利建造物檢查督導小組,水利署98年之督導小組成員意見及專家學者之建議事項,亦請臺東縣政府成立跨組室或跨局處之水利建造物檢查督導小組,臺東縣政府以人力不足為由,迄未成立水利建造物檢查督導小組,不利災害應急處理,實有未當之調查意見(見原審卷五第205 頁);95年審查會進行會議討論時,水利署第九河川局(下稱第九河川局)賴丁甫局長提出拉灣橋應改建之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04 頁反面)。惟第九河川局賴丁甫局長僅於審查會提出拉灣橋應改建,可爭取列入易淹水計畫辦理之個人意見,該次會議並未達成拉灣橋應改建之結論(見本院卷一第105 頁)。系爭檢討報告係針對莫拉克颱風「後」檢討治理計畫而為,該報告中始提出在太麻里溪中上游增設2- 4個雨量站之建議,且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督導小組於94年12月6 日(94年度)、96年11月27日(96年度)、98年11月17日(98年度)前往臺東縣政府檢查督導,督導小組成員於94年度即「建議」臺東縣政府應成立督導小組,建立複查之機制,惟96年及98年度檢查督導結果,均因臺東縣政府因人力不足而未設立督導小組,而水利署之督導小組成員仍「建議」臺東縣政府設置跨局處之督導小組,有水利署94、96、98年度水利建造物檢查督導報告(含檢查督導結果表、督導記錄)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2- 129頁)。佐以永久性堤防、緊急保護工、護岸等設施均屬防洪構造物,臺東縣政府於海棠颱風後,確實依系爭規劃工作在太麻里溪流域進行防洪工作,已如上述,惟莫拉克颱風來襲前,依系爭規劃工作設置標準所施作完成之防洪構造物,對於莫拉克颱風所帶來之洪峰流量,根本毫無發揮防洪之保護功能。另林務局所屬之臺東林區管理處於94年海棠颱風後至98年莫拉克颱風來襲前,每年均派林班巡視人員進行林業及自然保留區巡視,共計15次,其中除有4 次因通往溪底聯絡便道損害,監測護管人員無法深入林班外,其餘11次均深入太麻里溪上游林班進行相關巡視及監測工作,依現勘照片可知,部分河道雖有邊坡裸露之情形,惟多數均屬局部崩塌,部分已岩盤裸露,植生本不易附著,但未發現有崩塌阻塞河道形成堰塞湖而有立即危險之情形;太麻里溪流域於海棠颱風後崩塌率為3.28%,98年莫拉克颱風前則為3.86%,崩塌率並無明顯改變;比對莫拉克颱風前、後期之衛星影像可知,在莫拉克颱風來襲前,太麻里溪上游植生覆蓋良好等情,有94- 98年太麻里溪流域崩塌地監測、林地護管一覽表、現勘照片、太麻里溪流域崩塌率、衛星影像崩塌判釋成果等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5- 36頁)。太麻里溪上游位屬「大武山自然保留區」內,依105年7月27日修正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4條第1 項「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之規定可知,應維護森林原始風貌及特色,避免人為之干擾與破壞,而太麻里溪上游,並無既成道路可通達,如欲進行治理工程,勢必開闢施工便道,如此一來反而會對既有山林造成干擾及破壞。從而,上訴人所為被上訴人負有上開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即裁量減縮至零之主張,顯不可採。
⑷中央氣象局係依氣候類比方法作為降雨量預報作業最主要之
依據,輔以颱風之強度、移動速度、衛星估計降雨範圍等資料作人為主觀之修正後,發布各地颱風降雨量預報,惟對颱風降雨量之預報,國際間並沒有成熟而先進之預報技術,故對雨量預報仍是現階段天氣預報作業最為困難之項目,此有莫拉克颱風路徑與降雨預報校驗一文可參(見本院卷四第92- 99頁),可見依目前之科學技術水準尚無法精準地預測降雨量。而中央氣象局所發布關於臺東地區之總雨量預測,於98年8 月6日22時、98年8月7日1時、98年8月7日22時,平地均為100- 200毫米,山地均為200-400毫米;98年8月8日1時,平地及山區分別為150- 250毫米及300-500毫米;98年8月8日4時,平地及山區分別為250-400毫米及500-700毫米;98年8月8日7時,平地及山區分別為400-600毫米及500- 700毫米;98年8月8日8時、10時,平地及山區分別為400-600毫米及000- 0000毫米;98年8月8日16時,平地及山區分別為600-900毫米及000-0000毫米;98年8月8日19時,平地及山區分別為000-0000毫米及000-0000毫米;98年8月8日22時、98年8月9日1時,平地均為000-0000毫米,山區均為0000-0000毫米;98年8月9日4時,平地及山區分別為000-0000毫米及0000-0000毫米,有中央氣象局發布98年第08號颱風(即莫拉克颱風)各地區總雨量預測資料可佐(見原審卷五第61 -64頁),益徵雨量預測之不確定性。查行政院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中央氣象局於98年8月6日11時30分發布莫拉克颱風海上陸上警報第6 報,將臺東地區列為應嚴加戒備並防強風豪雨之警戒區域後,即於同日11時50分傳真通報臺東縣政府應立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俾辦理相關應變措施,而臺東縣政府隨即於同日13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嗣於同年月8日6時30分在臺東縣金峰鄉新富社區活動中心開設收容所,收容自嘉蘭村撤離之村民200 人,並無人員傷亡,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傳真通報、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第6 報、臺東縣災害應變中心歷程、莫拉克颱風臺東縣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可稽(見原審卷五第57- 60頁),故行政院並無怠於執行防災職務之情形。
⑸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執行各自之職務時有疏失
,致其受有損害,既未能為充足之舉證,其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國家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㈤據上,上訴人雖因莫拉克颱風來襲而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
,惟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條第1項所規定可得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不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其所受之損害,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如附表所列之金額,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王清平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林翠娥、范嵐治、彭璧煜、張金雄、黃歐強、宋寶釧、黃長順、高維國、李吳道義、宋雨涵、張國棟、吳道節、林秀貞、林金美、陳振華、王錦華、李道遠、宋凱程等部分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l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尹明附表:上訴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單位:新台幣)◎按上訴人上訴理由狀附表一(見本院卷一第135-142頁)中或
有計算折舊一成者、或有未計算折舊者,爰僅臚列各損害賠償項目金額,至各細項金額則不一一列明,先予敘明。
另附表編號32許媛蘭(即葉健國之承受訴訟人)部分之請求未據記載於上開附表一內,爰以原判決附表編號35葉健國起訴請求部分為其內容,併予敘明。
┌──┬────┬──────┬───────┬─────┬──────┬───────┬─────┬────┬─────┐│編號│ 上訴人 │房屋/土地 │ 家 具 │ 農作機具 │農作物/牲畜│ 文化資產 │ 其他財產 │ 精神 │ 總計 ││ │ │臺東縣金峰鄉│ (價額) │ (價額) │ (價額) │ (價額) │ (價額) │慰撫金 │ ││ │ │ (價額) │ │ │ │ │ │ │ │├──┼────┼──────┼───────┼─────┼──────┼───────┼─────┼────┼─────┤│ 1 │ 林 仁 │○○村 │ 電視機1台、 │ │ │ 傳統服飾4套 │ │$200,000│ $745,780││ │ │○○路00號 │ 冰箱1台、 │ │ │ (手工、均含頭│ │ │ ││ │ │$239,580 │ 洗衣機1台、 │ │ │ 飾:女裝3套、│ │ │ ││ │ │ │ 客廳原木桌椅1│ │ │ 男裝1套) │ │ │ ││ │ │ │ 組 │ │ │ 禮刀1把 │ │ │ ││ │ │ │ $61,200 │ │ │ $245,000 │ │ │ │├──┼────┼──────┼───────┼─────┼──────┼───────┼─────┼────┼─────┤│ 2 │ 戴德明 │○○村 │ 電視櫃1組、 │2尺鏈鋸1支│ │琉璃珠2串、 │裝潢工具:│$200,000│$1,302,885││ │ │○○路00號 │ 衣櫃1組、 │$8,100 │ │石杵1支、 │鋸台1座、 │ │ ││ │ │$615,285 │ 床組3組 │ │ │日據時代傳統文│大電鋸1支 │ │ ││ │ │ │ $49,500 │ │ │物(手臂環2支、│空壓機2台 │ │ ││ │ │ │ │ │ │古董鏡、銅鏡各│電鑽2枝、 │ │ ││ │ │ │ │ │ │1面) │大中小釘槍│ │ ││ │ │ │ │ │ │$160,000 │8枝、 │ │ ││ │ │ │ │ │ │ │紅外線水平│ │ ││ │ │ │ │ │ │ │儀1台 │ │ ││ │ │ │ │ │ │ │$270,000 │ │ │├──┼────┼──────┼───────┼─────┼──────┼───────┼─────┼────┼─────┤│ 3 │ 黃健忠 │○○村 │小吃部裝潢(含 │噴霧器、 │ │手工陶壺2對、 │ │$200,000│$1,455,565││ │ │○○路000號 │隔音設備、卡拉│電鋸、 │ │禮刀1把、 │ │ │ ││ │ │$860,915 │OK音響、電視螢│割草機 │ │工作刀2 把、 │ │ │ ││ │ │ │幕)、 │$25,650 │ │傳統服飾6套(均│ │ │ ││ │ │ │營業兩門冰箱 │ │ │手工、含頭飾:│ │ │ ││ │ │ │$180,000 │ │ │男裝3套、女裝3│ │ │ ││ │ │ │ │ │ │套) │ │ │ ││ │ │ │ │ │ │$189,000 │ │ │ │├──┼────┼──────┼───────┼─────┼──────┼───────┼─────┼────┼─────┤│ 4 │ 王濬哲 │○○村 │椅子+櫥櫃1組、│砂輪機1台 │ │琉璃珠2串、 │童書20套、│$200,000│$3,328,800││ │ 王濬孝 │○○路000號 │藝術燈1組、 │鏈鋸2枝 │ │金戒指2支、 │項鍊戒指、│ │ ││ │ 王濬玟 │$2,700,000 │冰箱2台、 │電鋸1枝 │ │傳統服飾: │卡拉OK1套 │ │ ││ │ 陳淑雯 │ │電視機1台、 │鎖孔機1台 │ │小孩服8套(電繡│$151,600 │ │ ││ │ │ │桌上型電腦1組 │$18,000 │ │6套、手工2套) │ │ │ ││ │ │ │$124,200 │ │ │男裝1套(電繡) │ │ │ ││ │ │ │ │ │ │女裝3套(電繡2 │ │ │ ││ │ │ │ │ │ │套、手工1套) │ │ │ ││ │ │ │ │ │ │頭飾5套(男性3 │ │ │ ││ │ │ │ │ │ │套、女性2套) │ │ │ ││ │ │ │ │ │ │禮刀1把 │ │ │ ││ │ │ │ │ │ │$135,000 │ │ │ │├──┼────┼──────┼───────┼─────┼──────┼───────┼─────┼────┼─────┤│ 5 │ 林治國 │○○村 │ 電視1台、 │割草機1台 │ │傳統服飾6套( │ │$200,000│$1,274,530││ │ │00之0號 │ 冰箱1台、 │ $9,450 │ │均手工、含頭飾│ │ │ ││ │ │$723,580 │ 洗衣機1台 │ │ │) │ │ │ ││ │ │ │ $31,500 │ │ │陶甕1個 │ │ │ ││ │ │ │ │ │ │$310,000 │ │ │ │├──┼────┼──────┼───────┼─────┼──────┼───────┼─────┼────┼─────┤│ 6 │ 戴明正 │ │ 藤椅組1組、 │割草機1台 │ │傳統服飾6套(5 │ │$200,000│ $945,400││ │ │ │ 電視2台、 │鏈鋸1支 │ │套手工、1套電 │ │ │ ││ │ │ │ 電腦1組、 │$17,550 │ │繡)、 │ │ │ ││ │ │ │ 木製櫥櫃1組、│ │ │陶壺8個、 │ │ │ ││ │ │ │ 洗衣機1台、 │ │ │琉璃珠3串(長2 │ │ │ ││ │ │ │ 錄放影機1台、│ │ │串、短1串)、 │ │ │ ││ │ │ │ 烤箱1台、 │ │ │傳統獵槍2枝、 │ │ │ ││ │ │ │ 冰箱2台(冷凍 │ │ │傳統番刀3把 │ │ │ ││ │ │ │ 、冷藏各1)、 │ │ │$596,000 │ │ │ ││ │ │ │ 西式餐具10套 │ │ │ │ │ │ ││ │ │ │ $131,850 │ │ │ │ │ │ │├──┼────┼──────┼───────┼─────┼──────┼───────┼─────┼────┼─────┤│ 7 │ 林秀麗 │○○村 │ 冰箱1台、 │割草機1台 │ 土雞4隻 │傳統服飾1套(手│27坪鐵皮屋│$200,000│ $645,140││ │ │0鄰00號 │ 電視1台 │鏈鋸1支 │ $1,200 │工含頭飾、男裝│1棟(8年) │ │ ││ │ │$210,540 │ $22,500 │$17,550 │ │) │$163,350 │ │ ││ │ │ │ │ │ │$30,000 │ │ │ │├──┼────┼──────┼───────┼─────┼──────┼───────┼─────┼────┼─────┤│ 8 │ 林福來 │○○村 │ 冰箱1台、 │砂輪機1台 │土狗(打獵犬 │傳統服飾4套(均│ │$200,000│$1,175,530││ │ │○○路00號 │ 電視1台、 │鑽床3台 │ )1隻 │手工、含頭飾) │ │ │ ││ │ │$723,580 │ 洗衣機1台 │$18,450 │ $2,000 │$200,000 │ │ │ ││ │ │ │ $31,500 │ │ │ │ │ │ │├──┼────┼──────┼───────┼─────┼──────┼───────┼─────┼────┼─────┤│ 9 │ 林翠娥 │○○段 │ 電視3台、 │農藥噴霧機│芒果、橘子 │傳統服飾4套(均│代步車1輛 │$200,000│$2,479,890││ │ │000地號 │ 冰箱2台、 │1組、 │(7-8年生) │手工、含頭飾) │$45,000 │ │ ││ │ │$1,362,690 │ 洗衣機1台、 │鏈鋸1支、 │$490,000 │$240,000 │ │ │ ││ │ │ │ 冷氣機3台 │抽水馬達1 │ │ │ │ │ ││ │ │ │ $117,000 │組 │ │ │ │ │ ││ │ │ │ │$25,200 │ │ │ │ │ │├──┼────┼──────┼───────┼─────┼──────┼───────┼─────┼────┼─────┤│ 10 │ 徐光輝 │○○村 │ 電視2台、 │農藥噴霧 │ 純土狗4隻 │傳統服飾10 套 │土製獵槍1 │$200,000│ $891,635││ │ │○○路00號 │ 冰箱1台、 │機1組、 │ (2大、2小) │(均手工、含頭│枝、 │ │ ││ │ │$306,735 │ 冰櫃1台、 │鏈鋸1支、 │ $8,000 │飾) │100c.c.機 │ │ ││ │ │ │ 洗衣機1台 │割草機1台 │ │琉璃珠6串、 │車1輛(1年)│ │ ││ │ │ │ $47,700 │切割機1台 │ │禮刀2把 │(金飾待補)│ │ ││ │ │ │ │$34,200 │ │$250,000 │$45,000 │ │ │├──┼────┼──────┼───────┼─────┼──────┼───────┼─────┼────┼─────┤│ 11 │ 黃金卷 │○○村 │ 洗衣機1台、 │馬達噴霧 │ │傳統服飾4套(均│12坪倉庫 │$200,000│$1,192,695││ │ │○○路00號 │ 冰箱1台、 │器1台、 │ │手工)、 │(含車庫)1 │ │ ││ │ │$574,145 │ 電視2台、 │割草機1台 │ │手工琉璃山豬牙│棟 │ │ ││ │ │ │ 冷氣機2台 │$22,050 │ │頭飾2副(男女各│$100,000 │ │ ││ │ │ │ $76,500 │ │ │1) │ │ │ ││ │ │ │ │ │ │$220,000 │ │ │ │├──┼────┼──────┼───────┼─────┼──────┼───────┼─────┼────┼─────┤│ 12 │ 高維泰 │○○村 │電視2台(液晶及│ │ │傳統服飾4套(大│ │$200,000│$1,452,430││ │ │○○路00號 │傳統各1)、 │ │ │人2套、小孩2套│ │ │ ││ │ │$739,310 │OSIM按摩椅1台 │ │ │)、 │ │ │ ││ │ │ │筆電1台、 │ │ │琉璃珠2串 │ │ │ ││ │ │ │微電腦洗衣機1 │ │ │$210,000 │ │ │ ││ │ │ │台、 │ │ │ │ │ │ ││ │ │ │電腦2台、 │ │ │ │ │ │ ││ │ │ │乾衣機1台、 │ │ │ │ │ │ ││ │ │ │冰箱3台(2小1大│ │ │ │ │ │ ││ │ │ │)、 │ │ │ │ │ │ ││ │ │ │除濕機2台、 │ │ │ │ │ │ ││ │ │ │微波爐1台、 │ │ │ │ │ │ ││ │ │ │烤箱2台(大小各│ │ │ │ │ │ ││ │ │ │1)、 │ │ │ │ │ │ ││ │ │ │熱水器1台、 │ │ │ │ │ │ ││ │ │ │抽油煙機1台、 │ │ │ │ │ │ ││ │ │ │烘碗機1台、 │ │ │ │ │ │ ││ │ │ │瓦斯爐1台、 │ │ │ │ │ │ ││ │ │ │電暖器1台、 │ │ │ │ │ │ ││ │ │ │護理電動床1張 │ │ │ │ │ │ ││ │ │ │防壓瘡氣墊床1 │ │ │ │ │ │ ││ │ │ │張、 │ │ │ │ │ │ ││ │ │ │COMBI兒童汽車 │ │ │ │ │ │ ││ │ │ │椅1張、 │ │ │ │ │ │ ││ │ │ │捷安特腳踏車3 │ │ │ │ │ │ ││ │ │ │輛 │ │ │ │ │ │ ││ │ │ │$303,120 │ │ │ │ │ │ │├──┼────┼──────┼───────┼─────┼──────┼───────┼─────┼────┼─────┤│ 13 │林溫金枝│○○村000號 │ 電視1台、 │ │ │ │ │$200,000│ $931,500││ │ │$700,000 │ 冰箱1台、 │ │ │ │ │ │ ││ │ │ │ 洗衣機1台 │ │ │ │ │ │ ││ │ │ │ $31,500 │ │ │ │ │ │ │├──┼────┼──────┼───────┼─────┼──────┼───────┼─────┼────┼─────┤│ 14 │ 石玉英 │○○村 │ 電視機3台、 │ │ │傳統服飾3套(均│ │$200,000│ $836,990││ │ │○○路000號 │ 冰箱3台、 │ │ │手工、女裝) │ │ │ ││ │ │$381,150 │ 洗衣機1台、 │ │ │$150,000 │ │ │ ││ │ │ │ 床2組、 │ │ │ │ │ │ ││ │ │ │ 電腦1組、 │ │ │ │ │ │ ││ │ │ │ 桌椅1組、 │ │ │ │ │ │ ││ │ │ │ 衣櫃1組 │ │ │ │ │ │ ││ │ │ │ $105,840 │ │ │ │ │ │ │├──┼────┼──────┼───────┼─────┼──────┼───────┼─────┼────┼─────┤│ 15 │ 范德成 │ │ │ │ │傳統服飾4套(均│ │$200,000│ $246,000││ │ │ │ │ │ │手工)、 │ │ │ ││ │ │ │ │ │ │手工山豬牙頭飾│ │ │ ││ │ │ │ │ │ │1副 │ │ │ ││ │ │ │ │ │ │$46,000 │ │ │ │├──┼────┼──────┼───────┼─────┼──────┼───────┼─────┼────┼─────┤│ 16 │ 范嵐治 │○○村 │ 冷氣2台、 │割草機1台 │ 放山雞20隻 │禮刀1把、 │150c.c.機 │$200,000│$2,458,050││ │ │○○路000號 │ 冰箱1台、 │鍊鋸1支、 │ (8個月大) │傳統服飾10套( │車1輛(5年)│ │ ││ │ │$1,720,000 │ 洗衣機1台、 │馬達噴霧機│ $12,000 │均手工)、 │$30,000 │ │ ││ │ │ │ 電視1台、 │1台、 │ │日據時代大陶甕│ │ │ ││ │ │ │ 床組6組、 │發電機1組 │ │2個 │ │ │ ││ │ │ │ 衣櫃6組、 │$48,150 │ │$231,000 │ │ │ ││ │ │ │ 化妝台4組、 │ │ │ │ │ │ ││ │ │ │ 沙發1張、 │ │ │ │ │ │ ││ │ │ │ 電視櫃1個、 │ │ │ │ │ │ ││ │ │ │ 廚房流理台1組│ │ │ │ │ │ ││ │ │ │ 排油煙機1台 │ │ │ │ │ │ ││ │ │ │ $216,900 │ │ │ │ │ │ │├──┼────┼──────┼───────┼─────┼──────┼───────┼─────┼────┼─────┤│ 17 │ 彭璧煜 │○○村000號 │ 冷氣1台、 │割草機1台 │ │傳統服飾6套(均│鐵皮屋1棟 │$200,000│$1,692,725││ │ │$196,625 │ 冰箱2台(1大、│$4,500 │ │手工、男女各3 │$180,000 │ │ ││ │ │ │ 1營業用雙門) │ │ │套) 、 │ │ │ ││ │ │ │ 電視1台、 │ │ │手工傳統琉璃7 │ │ │ ││ │ │ │ 原木桌1張、 │ │ │條(短3條、長3 │ │ │ ││ │ │ │ 瓦斯爐1台、 │ │ │條、中1條)、 │ │ │ ││ │ │ │ 電腦1組、 │ │ │銀製項鍊2條、 │ │ │ ││ │ │ │ 音響設備、 │ │ │石板桌2件 │ │ │ ││ │ │ │ 冷凍庫1台、 │ │ │$685,000 │ │ │ ││ │ │ │ $426,600 │ │ │ │ │ │ │├──┼────┼──────┼───────┼─────┼──────┼───────┼─────┼────┼─────┤│ 18 │ 張金雄 │○○村 │ 洗衣機2台、 │檳榔分離機│ 放山雞6隻 │傳統服飾7套( │ │$200,000│$2,162,850││ │ │000-0號 │ 電腦2組、 │1台、 │ (5個月大) │均手工、含頭飾│ │ │ ││ │ │$1,720,000 │ 微波爐1台、 │鍊鋸1支、 │ $3,600 │:男裝1套、女 │ │ │ ││ │ │ │ 冰箱2台、 │割草機1台 │ │裝2套、男孩服2│ │ │ ││ │ │ │ 電視機3台、 │$35,550 │ │套、女孩服2套)│ │ │ ││ │ │ │ 冷氣機2台 │ │ │$75,000 │ │ │ ││ │ │ │ $128,700 │ │ │ │ │ │ │├──┼────┼──────┼───────┼─────┼──────┼───────┼─────┼────┼─────┤│ 19 │ 黃歐強 │○○村 │ 筆電2台、 │ │ │手工藤製背籃20│ │$200,000│$2,226,900││ │ │0鄰000號 │ 沙發1張、 │ │ │個、 │ │ │ ││ │ │$1,730,000 │ 櫃子1組、 │ │ │傳統服飾4套均(│ │ │ ││ │ │ │ 電腦2組、 │ │ │手工)、 │ │ │ ││ │ │ │ 電視機2台、 │ │ │祖傳大陶壺4個 │ │ │ ││ │ │ │ 冰箱1台、 │ │ │$152,000 │ │ │ ││ │ │ │ 洗衣機1台、 │ │ │ │ │ │ ││ │ │ │ 冷氣機2台 │ │ │ │ │ │ ││ │ │ │ $144,900 │ │ │ │ │ │ │├──┼────┼──────┼───────┼─────┼──────┼───────┼─────┼────┼─────┤│ 20 │ 宋寶釧 │○○村000號 │ 電視3台、 │割草機1台 │ │傳統服飾8套( │黃金項鍊5 │$200,000│$1,810,990││ │ │$984,940 │ 冰箱2台、 │噴霧器1台 │ │均含頭飾、手工│串 │ │ ││ │ │ │ 冷氣機2台、 │$22,050 │ │)、 │$100,000 │ │ ││ │ │ │ 電腦1組 │ │ │陶甕1個 │ │ │ ││ │ │ │ $99,000 │ │ │$405,000 │ │ │ │├──┼────┼──────┼───────┼─────┼──────┼───────┼─────┼────┼─────┤│ 21 │ 黃長順 │○○村00號 │ 電視機3台、 │割草機1台 │ │傳統服飾5套(均│氣墊船1艘 │$200,000│$2,515,385││ │ │(38坪) │ 冷氣機2台、 │馬達農藥噴│ │手工:女裝2套 │釣竿10支 │ │ ││ │ │$760,001 │ 電腦1組、 │霧機1台 │ │、男裝大2套、 │$108,000 │ │ ││ │ ├──────┤ 酒櫃1組、 │$20,250 │ │小1套) │ │ │ ││ │ │○○段 │ 冰箱1台、 │ │ │$55,000 │ │ │ ││ │ │000地號 │ 冰櫃1組 │ │ │ │ │ │ ││ │ │$1,274,934 │ $97,200 │ │ │ │ │ │ │├──┼────┼──────┼───────┼─────┼──────┼───────┼─────┼────┼─────┤│ 22 │ 温愛玉 │○○000號 │ │ │ │ │ │$200,000│ $515,810││ │ │(應有部分1/4│ │ │ │ │ │ │ ││ │ │) │ │ │ │ │ │ │ ││ │ │$315,810 │ │ │ │ │ │ │ │├──┼────┼──────┼───────┼─────┼──────┼───────┼─────┼────┼─────┤│ 23 │ 高維國 │○○村00號 │ 電視機3台、 │割草機1台 │ │傳統服飾4套(均│黃金金飾項│$200,000│$1,534,910││ │ │(有增建) │ 洗衣機1台、 │割路機1台 │ │手工)、 │鍊4條、 │ │ ││ │ │$739,310 │ 冰箱2台、 │雷射儀1台 │ │番刀2把 │對錶 │ │ ││ │ │ │ 烘乾機1台、 │破碎機1台 │ │$88,000 │$199,800 │ │ ││ │ │ │ 冷氣機3台、 │粉光機3台 │ │ │ │ │ ││ │ │ │ 風乾機1台 │洗孔機1台 │ │ │ │ │ ││ │ │ │ $125,100 │鍊鋸1支、 │ │ │ │ │ ││ │ │ │ │噴藥機1台 │ │ │ │ │ ││ │ │ │ │農動機1台 │ │ │ │ │ ││ │ │ │ │$182,700 │ │ │ │ │ │├──┼────┼──────┼───────┼─────┼──────┼───────┼─────┼────┼─────┤│ 24 │ 林紹華 │ │ 電視機1台、 │ │ │傳統服飾2套(均│汽車1輛(96│$200,000│ $656,800││ │ │ │ 冰箱1台、 │ │ │手工:男裝1套 │年份)、 │ │ ││ │ │ │ 床組2組、 │ │ │、女裝1套)、 │重型機車1 │ │ ││ │ │ │ 飲水機1台、 │ │ │手工琉璃山豬牙│輛(95年份)│ │ ││ │ │ │ 冷氣機1台、 │ │ │頭飾2副(男用、│$283,000 │ │ ││ │ │ │ 瓦斯爐1台、 │ │ │女用各1副) │ │ │ ││ │ │ │ 抽油煙機1台、│ │ │$46,000 │ │ │ ││ │ │ │ 熱水器1台、 │ │ │ │ │ │ ││ │ │ │ 電腦1組、 │ │ │ │ │ │ ││ │ │ │ 餐桌椅1組、 │ │ │ │ │ │ ││ │ │ │ 電視櫃1組、 │ │ │ │ │ │ ││ │ │ │ 酒櫃1組、 │ │ │ │ │ │ ││ │ │ │ 木頭椅1套、 │ │ │ │ │ │ ││ │ │ │ 洗衣機1台 │ │ │ │ │ │ ││ │ │ │ $127,800 │ │ │ │ │ │ │├──┼────┼──────┼───────┼─────┼──────┼───────┼─────┼────┼─────┤│ 25 │李吳道義│○○村 │ 冷氣機2台、 │割草機1台 │ │ │游泳池及週│$200,000│$3,549,651││ │ │○○路 │ 衣櫃1組、 │鍊鋸1支 │ │ │邊設備、 │ │ ││ │ │000-0號 │ 大冰箱 │$17,550 │ │ │工寮2棟(鐵│ │ ││ │ │$393,250 │ $72,000 │ │ │ │皮及茅草) │ │ ││ │ ├──────┤ │ │ │ │潛水設備2 │ │ ││ │ │○○段 │ │ │ │ │套 │ │ ││ │ │0地號 │ │ │ │ │$1,395,000│ │ ││ │ │$346,074 │ │ │ │ │ │ │ ││ │ ├──────┤ │ │ │ │ │ │ ││ │ │○○段 │ │ │ │ │ │ │ ││ │ │0地號 │ │ │ │ │ │ │ ││ │ │$1,125,777 │ │ │ │ │ │ │ │├──┼────┼──────┼───────┼─────┼──────┼───────┼─────┼────┼─────┤│ 26 │ 王桃江 │○○村 │ 熱水爐1台、 │割草機1台 │ │番刀3把、 │琉璃珠製造│$200,000│ $875,660││ │ │○○路 │ 椅子7張、 │馬達噴霧機│ │禮刀7把、 │機1台、 │ │ ││ │ │000-0號 │ 衣櫃6組、 │1台、 │ │琉璃珠6串(1長5│織布機2台 │ │ ││ │ │$194,810 │ 酒櫃1組、 │鍊鋸1支、 │ │短)、 │花紋披肩3 │ │ ││ │ │ │ 原木五斗櫃2組│電鋸1組、 │ │男女頭飾6副、 │條 │ │ ││ │ │ │ 原木桌1張、 │電鑽1支、 │ │傳統服飾:(女 │$35,000 │ │ ││ │ │ │ 筆電1台、 │切割機1台 │ │裝7套、手工3套│ │ │ ││ │ │ │ 電視機4台、 │鑽床1組 │ │、便服4套、男 │ │ │ ││ │ │ │ 冰箱2台(家用 │$47,700 │ │裝3套、長袖及 │ │ │ ││ │ │ │ 及營業用各1) │ │ │背心5件) │ │ │ ││ │ │ │ 卡拉OK音響、 │ │ │$278,000 │ │ │ ││ │ │ │ 床頭音響 │ │ │ │ │ │ ││ │ │ │ $120,150 │ │ │ │ │ │ │├──┼────┼──────┼───────┼─────┼──────┼───────┼─────┼────┼─────┤│ 27 │ 許小真 │○○村 │ 冰箱2台(大小 │抽水機1台 │ │ │ │$200,000│ $755,735││ │ │○○路 │ 各1)、 │割草機1台 │ │ │ │ │ ││ │ │000號之0 │ 電腦2組、 │噴藥機1台 │ │ │ │ │ ││ │ │$379,335 │ 電視機1台、 │鍊鋸1支 │ │ │ │ │ ││ │ │ │ 沙發1張、 │$36,000 │ │ │ │ │ ││ │ │ │ 熱水器1台、 │ │ │ │ │ │ ││ │ │ │ 電鍋1個、 │ │ │ │ │ │ ││ │ │ │ 瓦斯桶2個 │ │ │ │ │ │ ││ │ │ │ $140,400 │ │ │ │ │ │ │├──┼────┼──────┼───────┼─────┼──────┼───────┼─────┼────┼─────┤│ 28 │ 張光雄 │○○村000號 │ 電視機2台(新 │割草機1台 │ │傳統服飾2套( │ │$200,000│ $836,650││ │ │$560,000 │ 舊各1)、 │發電機1台 │ │電繡、含頭飾)│ │ │ ││ │ │ │ 冰箱1台、 │$18,450 │ │$6,000 │ │ │ ││ │ │ │ 洗衣機1台 │ │ │ │ │ │ ││ │ │ │ $52,200 │ │ │ │ │ │ │├──┼────┼──────┼───────┼─────┼──────┼───────┼─────┼────┼─────┤│ 29 │ 宋雨涵 │○○村 │ 電視1台、 │ │ │傳統服飾1套(手│ │$200,000│$2,155,430││ │ │○○路000號 │ 冰箱3台、 │ │ │工、含頭飾) │ │ │ ││ │ │$1,348,545 │ 洗衣機1台、 │ │ │$10,000 │ │ │ ││ │ ├──────┤ 冷氣機1台、 │ │ │ │ │ │ ││ │ │○○路 │ 木桌1張、 │ │ │ │ │ │ ││ │ │000-0號 │ 鋼琴1台 │ │ │ │ │ │ ││ │ │$428,945 │ $167,940 │ │ │ │ │ │ │├──┼────┼──────┼───────┼─────┼──────┼───────┼─────┼────┼─────┤│ 30 │ 王清松 │○○村 │ 冰箱2台(3門、│ │ │山豬英雄頭飾 │ │$200,000│$1,360,729││ │ │○○路000號 │ 2門各1)、 │ │ │1副、 │ │ │ ││ │ │(30坪、90年 │ 冷凍櫃1組、 │ │ │傳統服飾1套(手│ │ │ ││ │ │加蓋原木樓中│ 冷氣機1台、 │ │ │工)、 │ │ │ ││ │ │樓) │ 電視機2台、 │ │ │客家砝碼秤1支 │ │ │ ││ │ │$599,979 │ 酒櫃1組、 │ │ │長矛1支、 │ │ │ ││ │ │ │ 洗衣機1台、 │ │ │手工茶具組1套 │ │ │ ││ │ │ │ 桌椅1組、 │ │ │客家陶甕2 個 │ │ │ ││ │ │ │ 音響1組、 │ │ │$410,000 │ │ │ ││ │ │ │ 瓦斯桶2個、 │ │ │ │ │ │ ││ │ │ │ 熱水器1台、 │ │ │ │ │ │ ││ │ │ │ 抽油煙機1台、│ │ │ │ │ │ ││ │ │ │ 瓦斯爐1台 │ │ │ │ │ │ ││ │ │ │ $150,750 │ │ │ │ │ │ │├──┼────┼──────┼───────┼─────┼──────┼───────┼─────┼────┼─────┤│ 31 │ 張國棟 │○○村 │ 冰箱2台、 │噴霧器1台 │ │傳統服飾6套(均│黃金項鍊2 │$200,000│$2,357,020││ │ │○○路000號 │ 電腦1組、 │割草機1台 │ │手工)、 │條、 │ │ ││ │ │$1,520,970 │ 筆電1台、 │鍊鋸1支 │ │頭飾肩帶6副、 │金墜子1個 │ │ ││ │ │ │ 冷氣機2台、 │$30,150 │ │番刀1把 │$78,000 │ │ ││ │ │ │ 電視機2台、 │ │ │$302,000 │ │ │ ││ │ │ │ 客廳原木椅1組│ │ │ │ │ │ ││ │ │ │ 廚房設備1套、│ │ │ │ │ │ ││ │ │ │ 大型酒櫃1組 │ │ │ │ │ │ ││ │ │ │ $225,900 │ │ │ │ │ │ │├──┼────┼──────┼───────┼─────┼──────┼───────┼─────┼────┼─────┤│ 32 │ 許媛蘭 │○○村000號 │ 電視機1台、 │ │ │ 番刀1把 │ 鐮刀1把 │$200,000│$1,248,020││ │ │$1,000,000 │ 冰箱1台、 │ │ │ $2,000 │ $120 │ │ ││ │ │ │ 洗衣機1台 │ │ │ │ │ │ ││ │ │ │ $45,900 │ │ │ │ │ │ │├──┼────┼──────┼───────┼─────┼──────┼───────┼─────┼────┼─────┤│ 33 │ 吳道節 │○○村 │ │ │ │ │ │$200,000│$2,205,461││ │ │○○路000號 │ │ │ │ │ │ │ ││ │ │$533,610 │ │ │ │ │ │ │ ││ │ ├──────┤ │ │ │ │ │ │ ││ │ │○○段0地號 │ │ │ │ │ │ │ ││ │ │$346,074 │ │ │ │ │ │ │ ││ │ ├──────┤ │ │ │ │ │ │ ││ │ │○○段0地號 │ │ │ │ │ │ │ ││ │ │$1,125,777 │ │ │ │ │ │ │ │├──┼────┼──────┼───────┼─────┼──────┼───────┼─────┼────┼─────┤│ 34 │ 林秀貞 │○○村 │ 電視1台、 │割草機1台 │ │傳統服飾7套( │ │$200,000│$1,755,450││ │ │○○路000號 │ 洗衣機1台、 │鍊鋸1支 │ │手工、均含頭飾│ │ │ ││ │ │$825,220 │ 冰箱1台、 │$17,550 │ │:男裝5套、女 │ │ │ ││ │ │ │ 沙發1張、 │ │ │裝2套)、 │ │ │ ││ │ │ │ 冷氣機2台、 │ │ │手工琉璃珠14條│ │ │ ││ │ │ │ 微波爐1台、 │ │ │(長7條、短細2 │ │ │ ││ │ │ │ 瓦斯爐1台、 │ │ │條、短粗5條) │ │ │ ││ │ │ │ 抽油煙機、 │ │ │$555,000 │ │ │ ││ │ │ │ 飲水機1台、 │ │ │ │ │ │ ││ │ │ │ 床組5組、 │ │ │ │ │ │ ││ │ │ │ 熱水器2台、 │ │ │ │ │ │ ││ │ │ │ 電話3支、 │ │ │ │ │ │ ││ │ │ │ 水塔1座、 │ │ │ │ │ │ ││ │ │ │ 餐桌椅1組 │ │ │ │ │ │ ││ │ │ │ $157,680 │ │ │ │ │ │ │├──┼────┼──────┼───────┼─────┼──────┼───────┼─────┼────┼─────┤│ 35 │ 林金美 │○○村000號 │ 電視機3台、 │割草機1台 │ │傳統服飾6套( │卡拉OK、 │$200,000│$2,108,625││ │ │$767,745 │ 冰箱1台、 │電鋸1組、 │ │手工、均含頭飾│訂製白鐵油│ │ ││ │ ├──────┤ 冷凍冰箱1台、│發電機1組 │ │:男裝4套、女 │炸機台 │ │ ││ │ │○○村 │ 床組1組、 │鍊鋸1支 │ │裝2套)、 │$157,500 │ │ ││ │ │000-0號 │ 飲水機1台、 │$40,050 │ │琉璃珠短2條、 │ │ │ ││ │ │$603,790 │ 冷氣機2台、 │ │ │禮刀1把(慶典祭│ │ │ ││ │ │ │ 瓦斯爐2台、 │ │ │儀用) │ │ │ ││ │ │ │ 抽油煙機1台、│ │ │$177,000 │ │ │ ││ │ │ │ 熱水器1台、 │ │ │ │ │ │ ││ │ │ │ 電腦1組、 │ │ │ │ │ │ ││ │ │ │ 餐桌椅1組、 │ │ │ │ │ │ ││ │ │ │ 電視櫃1組、 │ │ │ │ │ │ ││ │ │ │ 酒櫃1組、 │ │ │ │ │ │ ││ │ │ │ 木頭椅1套、 │ │ │ │ │ │ ││ │ │ │ 洗衣機1台 │ │ │ │ │ │ ││ │ │ │ $162,540 │ │ │ │ │ │ │├──┼────┼──────┼───────┼─────┼──────┼───────┼─────┼────┼─────┤│ 36 │ 鐘志銘 │○○村 │ 桌椅、電視機 │ │ │傳統服飾2套( │金鍊、 │$200,000│ $608,545││ │ │○○路000號 │ 、電腦、冰箱 │ │ │均手工、含頭飾│戒指10個 │ │ ││ │ │$182,105 │ 洗衣機、瓦斯 │ │ │:男、女裝各1)│$115,000 │ │ ││ │ │ │ 爐、熱水器、 │ │ │$20,000 │ │ │ ││ │ │ │ 床4組、衣櫃、│ │ │ │ │ │ ││ │ │ │ 酒櫃 │ │ │ │ │ │ ││ │ │ │ $91,440 │ │ │ │ │ │ │├──┼────┼──────┼───────┼─────┼──────┼───────┼─────┼────┼─────┤│ 37 │ 宋蔡美 │ │洗衣機1台、 │ │ │傳統服飾4套(手│瓦斯桶2桶 │$200,000│ $542,780││ │ │ │電動車2輛、 │ │ │工)、 │電熱器1台 │ │ ││ │ │ │冰箱2台、 │ │ │頭飾2副、 │原木質家具│ │ ││ │ │ │電視機1台、 │ │ │琉璃珠長5條 │2組、 │ │ ││ │ │ │冷氣機2台 │ │ │$150,000 │瓦斯爐1台 │ │ ││ │ │ │$192,780 │ │ │ │衣櫥、 │ │ ││ │ │ │ │ │ │ │床2組 │ │ ││ │ │ │ │ │ │ │$0 │ │ │├──┼────┼──────┼───────┼─────┼──────┼───────┼─────┼────┼─────┤│ 38 │ 陳振華 │○○村 │ 電視機3台、 │ │ │傳統服飾3套(均│ │$200,000│$1,526,740││ │ │○○路000號 │ 電腦1組、 │ │ │手工)、 │ │ │ ││ │ │$1,021,240 │ 音響1組 │ │ │頭飾4副、 │ │ │ ││ │ │ │ $130,500 │ │ │肩帶4副 │ │ │ ││ │ │ │ │ │ │$175,000 │ │ │ │├──┼────┼──────┼───────┼─────┼──────┼───────┼─────┼────┼─────┤│ 39 │ 梁素蘭 │ │ 冰箱1台、 │ │ │青銅刀2把、 │機車1輛、 │$200,000│ $436,100││ │ │ │ 木桌椅、櫃、 │ │ │傳統服飾4套( │電腦1組 │ │ ││ │ │ │ 衣櫃、床3組、│ │ │手工、含頭飾)│$45,000 │ │ ││ │ │ │ 電視機1台 │ │ │手工製陶壺2個 │ │ │ ││ │ │ │ $71,100 │ │ │手工製獵槍1枝 │ │ │ ││ │ │ │ │ │ │$120,000 │ │ │ │├──┼────┼──────┼───────┼─────┼──────┼───────┼─────┼────┼─────┤│ 40 │温周思漢│○○村 │ 冷氣、電視、 │車牙機1台 │ │傳統服飾6套( │ │$200,000│ $758,810││ │ │○○路000號 │ 衣櫥、床、 │電動槌3支 │ │均手工、含頭飾│ │ │ ││ │ │(應有部分1/4│ 桌椅、廚具、 │(1大、2小)│ │) │ │ │ ││ │ │) │ 瓦斯爐 │通管機1台 │ │$18,000 │ │ │ ││ │ │$315,810 │ $90,000 │電鑽2支、 │ │ │ │ │ ││ │ │ │ │切割機1台 │ │ │ │ │ ││ │ │ │ │試壓機1台 │ │ │ │ │ ││ │ │ │ │$135,000 │ │ │ │ │ │├──┼────┼──────┼───────┼─────┼──────┼───────┼─────┼────┼─────┤│ 41 │ 吳善德 │○○村 │ 冰箱2台、 │ │ │傳統服飾1套( │訂婚戒指2 │$200,000│$1,275,375││ │ │○○路000號 │ 電視機4台、 │ │ │女裝手工、含頭│只、 │ │ ││ │ │$752,015 │ 家庭劇院音響 │ │ │飾) │結婚項鍊1 │ │ ││ │ │ │ 1組、 │ │ │$45,000 │條、 │ │ ││ │ │ │ 電腦1組、 │ │ │ │手鍊1條、 │ │ ││ │ │ │ 單眼相機1台、│ │ │ │滿月禮(戒 │ │ ││ │ │ │ 冷氣機2台、 │ │ │ │指4只、項 │ │ ││ │ │ │ 洗衣機1台、 │ │ │ │鍊2條、手 │ │ ││ │ │ │ 電視櫃1組、 │ │ │ │鍊2條) │ │ ││ │ │ │ 流理台1組、 │ │ │ │$77,660 │ │ ││ │ │ │ 相機防潮箱1個│ │ │ │ │ │ ││ │ │ │ $200,700 │ │ │ │ │ │ │├──┼────┼──────┼───────┼─────┼──────┼───────┼─────┼────┼─────┤│ 42 │ 海福妹 │ │ 原木衣櫃1組 │鋤頭5支、 │ │傳統服飾7套(手│ │$200,000│ $246,800││ │ │ │ $9,000 │鍊鋸1支 │ │工)、 │ │ │ ││ │ │ │ │$10,800 │ │琉璃項鍊5串(長│ │ │ ││ │ │ │ │ │ │3串、短2串) │ │ │ ││ │ │ │ │ │ │$27,000 │ │ │ │├──┼────┼──────┼───────┼─────┼──────┼───────┼─────┼────┼─────┤│ 43 │ 王錦華 │○○村 │全新家具(含桌 │ │ │傳統服飾5套均(│ │$200,000│$2,760,000││ │ │○○路00號 │椅、床、衣櫃、│ │ │手工)、 │ │ │ ││ │ │$1,860,000 │電腦) │ │ │手工頭飾5副 │ │ │ ││ │ │ │ $450,000 │ │ │$250,000 │ │ │ │├──┼────┼──────┼───────┼─────┼──────┼───────┼─────┼────┼─────┤│ 44 │ 宋文一 │○○村000號 │ 冰箱3台、 │ │ │半手工男、女頭│辦酒席桌及│$200,000│ $843,700││ │ │(20坪) │ 原木桌椅2組、│ │ │飾4副、 │桌腳45組、│ │ ││ │ │$400,000 │ 碗盤400個 │ │ │傳統服飾3套(半│椅子400張 │ │ ││ │ │ │ $112,500 │ │ │手工、女裝) │$106,200 │ │ ││ │ │ │ │ │ │$25,000 │ │ │ │├──┼────┼──────┼───────┼─────┼──────┼───────┼─────┼────┼─────┤│ 45 │ 麥碧玉 │○○村000號 │ 沙發桌椅1組、│ │ │傳統服飾22套( │ │$200,000│$1,430,150││ │ │(應有部分2/3│ 酒櫃2 組、 │ │ │均手工:女裝15│ │ │ ││ │ │) │ 衣櫥4組、 │ │ │套、男裝7套)、│ │ │ ││ │ │$586,850 │ 冰箱1台、 │ │ │山豬牙頭飾9副 │ │ │ ││ │ │ │ 洗衣機1台、 │ │ │(女用7副、男用│ │ │ ││ │ │ │ 電視機2台 │ │ │2副)、 │ │ │ ││ │ │ │ $78,300 │ │ │陶壺10個 │ │ │ ││ │ │ │ │ │ │$565,000 │ │ │ │├──┼────┼──────┼───────┼─────┼──────┼───────┼─────┼────┼─────┤│ 46 │ 沙桂蓮 │○○村 │ 衣櫥櫃3組、 │搬運車1輛 │ 豬2隻 │手工大陶壺10個│鐵皮豬舍1 │$200,000│$1,162,555││ │ │○○路000號 │ 床具3組 │割草機1台 │ (1公1母) │陶珠項鍊20條( │棟 │ │ ││ │ │(農舍、全新 │ $37,800 │發電機1台 │ $16,000 │長、短各10條) │$58,000 │ │ ││ │ │裝潢作為民宿│ │$111,600 ├──────┤傳統服飾5套(手│ │ │ ││ │ │使用) │ │ │ 狗3隻 │工) │ │ │ ││ │ │$430,155 │ │ │ $24,000 │$285,000 │ │ │ │├──┼────┼──────┼───────┼─────┼──────┼───────┼─────┼────┼─────┤│ 47 │ 張玉妹 │ │ │ │ │傳統服飾2套(均│黃金項鍊3 │$200,000│ $416,000││ │ │ │ │ │ │手工) │條 │ │ ││ │ │ │ │ │ │$16,000 │$200,000 │ │ │├──┼────┼──────┼───────┼─────┼──────┼───────┼─────┼────┼─────┤│ 48 │ 呂金雄 │ │ 電腦1組、 │ │ │傳統服飾3套(均│ │$200,000│ $327,540││ │ │ │ 桌、椅1組、 │ │ │手工)、 │ │ │ ││ │ │ │ 床3組、 │ │ │手工頭飾2個 │ │ │ ││ │ │ │ 電視機2台、 │ │ │$23,500 │ │ │ ││ │ │ │ 沙發、酒櫃、 │ │ │ │ │ │ ││ │ │ │ 衣櫥3組、 │ │ │ │ │ │ ││ │ │ │ 洗衣機1台、 │ │ │ │ │ │ ││ │ │ │ 瓦斯爐1台、 │ │ │ │ │ │ ││ │ │ │ 熱水器1台、 │ │ │ │ │ │ ││ │ │ │ 廚具1組 │ │ │ │ │ │ ││ │ │ │ $104,040 │ │ │ │ │ │ │├──┼────┼──────┼───────┼─────┼──────┼───────┼─────┼────┼─────┤│ 49 │ 巴凱領 │○○村 │ │ │ │ │ │$200,000│$493,425 ││ │ │○○路000號 │ │ │ │ │ │ │ ││ │ │(應有部分1/3│ │ │ │ │ │ │ ││ │ │) │ │ │ │ │ │ │ ││ │ │$293,425 │ │ │ │ │ │ │ │├──┼────┼──────┼───────┼─────┼──────┼───────┼─────┼────┼─────┤│ 50 │ 胡富子 │○○村 │ │ │ │ │ │$200,000│$1,308,360││ │ │○○路000號 │ │ │ │ │ │ │ ││ │ │$1,108,360 │ │ │ │ │ │ │ │├──┼────┼──────┼───────┼─────┼──────┼───────┼─────┼────┼─────┤│ 51 │ 李道遠 │○○段0地號 │ │ │ │ │ │$200,000│$1,671,851││ │ │$346,074 │ │ │ │ │ │ │ ││ │ ├──────┤ │ │ │ │ │ │ ││ │ │○○段0地號 │ │ │ │ │ │ │ ││ │ │$1,125,777 │ │ │ │ │ │ │ │├──┼────┼──────┼───────┼─────┼──────┼───────┼─────┼────┼─────┤│ 52 │ 林翠花 │ │ │ │ │ │ │$200,000│ $200,000│├──┼────┼──────┼───────┼─────┼──────┼───────┼─────┼────┼─────┤│ 53 │温周小梅│○○村000號 │ │ │ │ │ │$200,000│ $515,810││ │ │(應有部分1/4│ │ │ │ │ │ │ ││ │ │) │ │ │ │ │ │ │ ││ │ │$315,810 │ │ │ │ │ │ │ │├──┼────┼──────┼───────┼─────┼──────┼───────┼─────┼────┼─────┤│ 54 │ 宋凱程 │○○村000號 │ 客廳大型木桌 │發電機1台 │ $17,900 │傳統手工陶甕6 │傳統疊石大│$200,000│$2,919,585││ │ │住屋部分: │ 椅1組、 │抽水機1台 │ │個(2大4小)、 │門1扇、 │ │ ││ │ │$1,050,885 │ 櫥櫃2組、 │割草機1台 │ │傳統手工文物飾│傳統石砌圍│ │ ││ │ ├──────┤ 鋼琴1架、 │動力噴霧器│ │品16件 │牆1排 │ │ ││ │ │傳統茅草建築│ 影音電子產品 │1台、 │ │$150,000 │$300,000 │ │ ││ │ │工作室(12坪 │ 6組、 │空壓機1台 │ │ │ │ │ ││ │ │、10年) │ 天主教宗教聖 │水電、木工│ │ │ │ │ ││ │ │$200,000 │ 器1個、 │工具2組 │ │ │ │ │ ││ │ │ │ 冷氣機5台、 │$58,500 │ │ │ │ │ ││ │ │ │ 冰箱2台、 │ │ │ │ │ │ ││ │ │ │ 衛浴設備2套、│ │ │ │ │ │ ││ │ │ │ 電熱水器1台、│ │ │ │ │ │ ││ │ │ │ 桌椅2組、 │ │ │ │ │ │ ││ │ │ │ 水電設施、 │ │ │ │ │ │ ││ │ │ │ 照明設施、 │ │ │ │ │ │ ││ │ │ │ 外場活動專用 │ │ │ │ │ │ ││ │ │ │ 音響設備 │ │ │ │ │ │ ││ │ │ │ $942,300 │ │ │ │ │ │ │└──┴────┴──────┴───────┴─────┴──────┴───────┴─────┴────┴─────┘附 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