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馬雲飛被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瓊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程式之上訴狀,且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未備上訴程式。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補正程式,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471條第1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康存真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