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8號抗 告 人 趙鋅安相 對 人 謝秀暳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105年度執全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1、2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乃為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使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當否。查相對人謝秀暳(以下簡稱相對人)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東地院)聲請本件假扣押,經臺東地院於105 年8月5日以
105 年全字第12號裁定准許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並於同月15日聲請執行上開假扣押裁定,後抗告人趙鋅安(以下簡稱抗告人)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105 年10月5日105年度執全字第4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本院業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本院卷第16頁),抗告人復已提出書狀為主張陳述,是已賦予雙方陳述意見之機會,先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已查封財產是否能滿足執行債權之爭議,原審執行處本得以
當事人之費用囑託鑑定人鑑定已查封之土地市價及概估相關稅額,並向抵押權人函查抵押權債權餘額,再依合理之減價拍賣比例,據以估算執行債權人可能受償之金額,以定適度查封之範圍,原裁定僅以將來執行可能之結果概括預測,認未超額查封,並無確實之憑據,且未依職權調查鑑價如附表編號1 土地價值,亦未函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即臺東縣成功農會債權餘額金額為何,率斷遽認如附表編號1 土地不足清償債權人於系爭事件請求之金額新台幣(下同)342 萬元,於法未洽。
㈡再者,附表編號1土地按其公告現值計算為378萬8,893元(
計算式:6,765.88x560=3,788,893元),顯已逾越債權人於系爭事件請求金額342 萬元,且足供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況衡諸常理,附表編號1 土地之市價,通常為公告現值至少2至3倍以上,且兩造既以附表編號1土地買賣約定價款為1,542 萬元,益徵附表編號1土地之實際市值,確為土地公告現值之3 倍以上,是臺東地院執行處併以假扣押債務人之附表編號1土地、附表編號2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及其薪資債權,顯已有「極端超額查封」之情。㈢抗告人業於104年10月30日經臺東地院103年度訴字第185 號
確定民事判決,取得附表編號1 土地對外之袋地通行權及設定地役權等權利,原裁定認定附表編號1 土地因係袋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債務人未依約定取得地役權,故土地價值並無兩造約定價款1,542萬元云云,逕認附表編號1土地價值不足擔保債權人之債權,實有認事用法之違誤。
三、按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 條、第113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36 條規定,假扣押不動產之程序準用之。此乃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禁止超額查封之規定,法院為強制執行時,固有遵循之義務,惟如無超額查封之情事,自無該規定之適用。而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於債務人有多數財產時,並須以此為標準而加以選擇,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亦有明文。是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自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而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本件查封標的物於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拍定價格若干、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均無從確定,自難認定僅以系爭土地為查封標的,即可滿足債權人之債權。況我國強制執行法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查封時縱有超額情形,除極端之超額外,如於拍賣時就超過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之執行標的物不予拍賣,即未違反強制執行法有關超額查封之規定。況查封不動產之拍定價格與當初鑑定價格,難免有相當落差,且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尚難僅以不動產鑑定價格作為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判參照)。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聲請保全之債權額為3,420,000元、執行費27,36
0元,以上合計為3,447,360元《見臺東地院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44號卷(下稱原審卷)所附相對人之民事假扣押聲請狀、假扣押裁定及臺東地院執行命令(原審卷第1至6頁、第24頁)可證》。
㈡本件經假扣押執行結果,分別執行下列標的:
⑴金錢部分:80,365元
抗告人自105年9月起於臺東縣豐榮國民小學之薪資。此部分業經臺東地院執行在案,此有豐榮國小同年8 月23日陳報狀(原審卷第35頁)在卷可稽。又該院之執行命令僅就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為假扣押金額(原審卷第107 頁),豐榮國小亦僅每月扣押系爭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依據上開陳報函之記載,抗告人每月之薪資為80,365元,目前應已扣得9至11月3個份之薪資,合計為80,365元。
⑵不動產部分: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業經臺東地院執行在案,此有該院105年8月15日囑託查封函、執行命令、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同年8 月16日函暨囑託限制登記完畢通知清單、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同年8 月23日函暨囑託限制登記完畢通知清單及該院同年9月7日執行筆錄等件附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土地,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按其公告現值計算為378萬8,893元(計算式:6,765.88x560=3,788,893,元以下四捨五入),為抗告人所不爭執,加上已扣薪資80,365 元,為3,869,258元,惟其上留有最高限額抵押權780萬元(原審卷第9頁),經本院向臺東縣成功鎮農會查詢之結果,附表編號1 所示之土地,仍留有抵押債權5,622,766元,附表編號1土地價格尚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又附表編號1之土地雖以臺東地院103 年度訴字第185號取得通行權,惟兩造就附表編號1 土地之買賣產生爭執,業經相對人向臺東地院起訴請求抗告人返還價金,現由臺東地院民事庭審理中(原審卷第95至106頁),是附表編號1土地於將來拍賣可得之金額是否能如買賣時所約定之價款1,542萬元,顯屬有疑,且於扣除抵押債權5,622,766元後,是否於拍定後足以清償本件之債權額及執行費用3,447,360元,仍屬未定。
㈢按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規定:查封、拍賣
債務人之財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多項財產時,應釋明其聲請執行標的之個別財產價值,並須以此為標準而加以選擇。又稱「釋明」者,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85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因有兩造之買賣價金作為參考,本院認無鑑定之必要,且參酌本件如附表不動產定拍條件尚未明確,得否於第1 拍即可拍定,猶難預測,況查封不動產之拍定價格與當時鑑定價格,通常有相當之落差,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亦有所聞,如第1 拍未拍定,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92條酌減後續行第2拍、3拍,若系爭不動產於第2、3拍拍定,其拍定金額尚須扣除執行費用(含參與分配費用)、土地增值、優先受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最高限額抵押債權(除設定額為780 萬元,尚可能發生違約金或其他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債權)與其他次優受償之稅捐債權後,始得由普通債權人按債權額比例受償,上開債權額確有不足受償之可能,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如認執行法院超額查封之情事,應證明相對人所查封之不動產,已超越足以保全其請求之程度,並應以客觀上極為明確者為限。抗告人僅以並無證據證明之【附表編號1 土地之市價,通常為公告現值至少2至3倍以上】,以及仍有爭議之【兩造就附表編號1 土地約定價款為1,542 萬元】,均不足以證明臺東地院執行處假扣押債務人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其薪資債權},具有「極端超額查封」之情。從而,原審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核屬有據,原裁定據以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鈺明附表┌───────────────────────────────────────┐│105年度執全字第44號 不動產所有人:趙鋅安 │├─┬──────────────────┬─┬──┬────┬──┬─────┤│編│土地坐落 │地│使用│面積 │權利│公告現值 ││號├───┬────┬───┬──┬──┤目│分區├────┤範圍│105年1月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 │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 │ │ │ │ │ │ │ │ │ │尺) │├─┼───┼────┼───┼──┼──┼─┼──┼────┼──┼─────┤│1 │臺東縣│長濱鄉 │黃金橋│ │43 │田│風景│6,765.88│全部│560元 ││ │ │ │ │ │ │ │區 │ │ │ ││ ├───┼────┴───┴──┴──┴─┴──┴────┴──┴─────┤│ │備考 │他項權利註記:臺東縣成功農會;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780萬 ││ │ │元(登記日期:103年10月28日) │├─┼───┼────┬───┬──┬──┬─┬──┬────┬──┬─────┤│2 │臺東縣│臺東市 │豐富 │ │374 │旱│空白│2,591.93│三分│1,400元 ││ │ │ │ │ │-1 │ │ │ │之一│ ││ ├───┼────┴───┴──┴──┴─┴──┴────┴──┴─────┤│ │備考 │他項權利註記: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 │總金額216萬元(登記日期:100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