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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6 年上易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基礎天基聖堂法定代理人 藍明和訴訟代理人 邱正裕律師被上 訴人即上 訴人 邱德有

蔡玉青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兩造各自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18,200 元;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天基聖堂(下稱上訴人天基聖堂)部分368,200 元、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邱德有、蔡玉青(下合稱上訴人邱德有2人)1,650,000元(均詳見附表),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上訴人天基聖堂5,955元、上訴人邱德有2人26,002元。上訴人天基聖堂尚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028元、第二審裁判費1,485 元;上訴人邱德有2 人尚須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1,502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則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信旭法 官 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溫尹明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單位:新台幣)

一、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2,018,200元。㈠上訴人天基聖堂於原審請求:(見原審卷一第31頁、卷五第

7頁)⑴上訴人邱德有2 人應將花蓮縣○○市○○段○○○○○號土地及

同段1868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建物部分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狀返還上訴人天基聖堂。

⑵上訴人邱德有2 人應將除出租黃泳濱之一樓以外系爭房屋全部騰空返還上訴人天基聖堂。

⑶上訴人邱德有2人應給付上訴人天基聖堂999,000元,應自民事追加起訴狀送達之日起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下同)106 年6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天基聖堂37,000元,自民事追加起訴狀送達之日起按月給付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⑴上訴人天基聖堂請求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狀部分,按系爭房

地為上訴人天基聖堂所有(見原審卷一第7- 8頁),無從認定上訴人天基聖堂因請求上訴人邱德有2 人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上訴人天基聖堂此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要旨參照),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466 條第1、3項規定及司法院91年1月29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

⑵上訴人天基聖堂請求遷讓除一樓以外之系爭房屋部分,業據

主張以系爭房屋105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368,200元計之(見原審卷五第8頁、卷一第116頁之花蓮縣地方稅務局105 年房屋稅繳款書),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堪認上訴人天基聖堂就此部分訴訟標的所得受之利益即為368,

200 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該金額核定之。至上訴人天基聖堂所為請求返還相當於系爭房屋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核屬其請求遷讓系爭房屋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⑶據上,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018,200 元(計算式:$1,650,000+$368,200=$2,018,200)。

㈢從而上訴人天基聖堂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已

據其繳納6,970元(見原審卷一第3頁),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028元。

二、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兩造各自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其等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㈠上訴人天基聖堂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368,200 元(見

本院卷第2- 3頁,價額之核定詳見前述一、㈡、⑵部分),至上訴人天基聖堂嗣於本院具狀所為上訴聲明及追加訴之聲明部分,核屬於其上訴範圍內所為聲明之變更,無礙於本件上訴人天基聖堂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併予敘明。又本件上訴人天基聖堂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業據其繳納4,470 元(見本院卷第10頁),尚須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85 元。

㈡上訴人邱德有2人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見本

院卷第6 頁,價額之核定詳見前述一、㈡、⑴部分),上訴人邱德有2 人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業據其等繳納4,500 元(見本院卷第11頁),尚須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1,502元。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