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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6 年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黃葉閏枝訴訟代理人 謝淑鈴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複代理人 曹明元複代理人 王國樑被上訴人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游淑貞訴訟代理人 吳印浴被 上 訴人 林金秀(即謝文開之承受訴訟人)

謝玉霞(即謝文開之承受訴訟人)謝萍(即謝文開之承受訴訟人)謝觀旺(即謝文開之承受訴訟人)陳麗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慶蘭上列當事人間鑑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4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資料,繕本逕送對造,逾期視為延滯訴訟,不予調查審酌:

1.花蓮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2.花蓮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理 由本件因上列主文第二項所載之事項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鑑定界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