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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6 年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張懷潞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采沃有限公司等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至3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文。另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聲明請求㈠被上訴人楊駿鍠應塗銷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於民國101年12月3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㈡被上訴采沃有限公司(下稱采沃公司)應塗銷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於100年3月3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確認上訴人與采沃公司合夥關係存在。上訴人於原審雖主張本件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應以公告現值計算;另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因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計結果為新臺幣(下同)4,302,000元。另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前揭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亦即以1,650,000元為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應擇其中最高價額即以4,302,000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等語。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計算如下:

㈠、先位之訴部分:查,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乃坐落於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上,有建物登記及土地登記謄本可參(原審卷第16、27頁)。上訴人既起訴先位請求被上訴人采沃公司、楊駿鍠分別塗銷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及其坐落之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則關於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當可參考鄰近建物及坐落土地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距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到1公里範圍內之透天厝(含土地及建物),於106年6、7月間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49,753元至63,363元,屋齡為11年、23年不等,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及GoogleMap查詢列印1份可參。本院審酌本案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並無難以查知交易價額之情形,經考量上訴人起訴日期為104年12月22日,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完成日期為97年間(原審卷第27頁),迄本案起訴時屋齡約7年、為三層鋼筋混凝土結構、登記用途為旅館、近二年鄰近區域之房價波動及折舊等情,認本件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之登記總面積225.58平方公尺為基準,並乘以每平方公尺5萬元核計為適當。從而,本件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1,279,000元(計算方式:50000x225.58=11,279,000)核計為妥適。

㈡、備位之訴部分上訴人備位請求確認其與采沃公司之合夥關係存在,然合夥財產、負債、出資額、可分配之紅利為何均屬不明,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確有不能核定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

㈢、基上,上訴人以一訴主張數訴訟標的,應擇其中最高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應以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11,279,000元為裁判費之計算。從而,本件經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64元,扣除已繳之43,669外,尚應補繳67,595元,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96元,扣除已繳之65,504元,尚應補繳101,39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志豪附表:不動產明細⒈花蓮縣○○市○○段○○○○○○○號土地:登記面積:10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500元。

⒉花蓮縣○○市○○段○○○○○號(門牌號碼:花蓮縣○○市○○

○路○○巷○○弄○○號):三層鋼筋混凝土造,登記總面積225.58平方公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