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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6 年上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 勇興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松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被上訴人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饒忠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為林武松,有本院向臺中市政府函調上訴人勇興交通有限公司登記案卷可稽,惟上訴人於106年8月17日上訴時,其法定代理人記載為邱志勇,簽名及印文亦然(見本院第3、13頁民事聲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則上訴人是否業經合法代理提起上訴,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且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就上開事項為說明(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並應於收受上訴人前開說明之書狀後,於7日內具狀陳報意見(繕本逕送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信旭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