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2號抗 告 人 徐培耕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秀環等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6年度家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