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7 年建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仁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張秉正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訴訟代理人 陳紹滕

林約安余道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11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卷證繁雜之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1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