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仁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張秉正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訴訟代理人 陳紹滕
林約安余道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11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卷證繁雜之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1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