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8號抗 告 人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繼生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鄭道樞律師相 對 人 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換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因聲請取回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花蓮縣秀林鄉公所(下稱抗告人)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曾向抗告人租用如附表所示41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3筆租約,租賃期間分別至民國98年10月31日、99年6月30日、100年10月
31 日屆滿。相對人於104年間提存系爭土地104年下期之租金共新台幣(下同)1,903,088元。然相對人於提存時明知租約已消滅而無給付租金之義務,因系爭土地位在相對人所領之經濟部所核發之臺濟採字第5535號採礦權執照之礦區內,相對人於完成續租前因有繼續使用土地之需要,乃依礦業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將土地使用之對價以租金名義提存於原法院提存所(案號:104年度存字第137號)。準上可知,相對人於提存時即知兩造就系爭土地之租約已不存在,並非提存後始消滅,且亦無提存錯誤之情事,其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聲請取回本件提存金(案號:107年度取字第96號),即屬無據等語。
二、原法院駁回上揭異議,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4年7 月16日提存時,係依礦業法第47條第2項但書規定先行使用系爭土地,有原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載之被告陳述可證,堪認相對人對於提存原因、提存標的物即提存當事人之認識並無錯誤。再依該判決理由觀之,相對人「支付對價先行使用土地」之提存原因,並未經原法院確認無效,自不存在提存後提存原因消滅之情形。此外,並無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顯示相對人係為履行原租約而給付租金,則原租約雖已消滅,亦不能作為相對人請求取回提存物之原因。原裁定漏未斟酌上情,誤認相對人係為履行契約支付租金而提存,遽論提存原因消滅而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即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提存物之取回或領取,乃屬於非訟事件,故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要件而為審查。依(舊)提存法第15第1項規定,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同條第2款「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之情形者,提存人得聲請返還提存物。而所謂「提存之原因消滅」,係指形式上之提存原因已可認為消滅而言,即提存人於聲請提存時,在提存書所載之提存原因,於形式上原有存在嗣後其原因已消滅者,即得聲請取回其提存物(92年8月司法院第4期提存業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第11則結論同此要旨)。又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提存出於錯誤或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之情形者,依(舊)提存法第1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既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則受取人自無受取該提存物之權利(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470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經查:
(一)相對人前於104年7月16日以抗告人拒收其繳交系爭土地104年下期(104年7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之租金1,903,088元為由,將上開金額於原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嗣抗告人以系爭土地租約屆滿,依民法第455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兩造間之租賃契約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相對人給付占用系爭土地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金額,業經原法院於106年9月8日以105年度重訴第30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判決認定,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編號A1至A8土地所成立之租賃契約已於98年10月31日到期,如附表所示編號B1至B31土地所成立之租賃契約已於99年6月30日到期,如附表所示編號C1、C2土地所成立之租賃契約已於100年10月31日到期,及相對人於上開租賃契約分別到期後,仍分別占用前揭土地為無權占用,該判決並於106年10月12日確定,而相對人於107年7月6日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提存出於錯誤」或「提存之原因已消滅」為由,向原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原法院104年度存字第137號、107年度取字第96號提存卷宗查明屬實。準此,相對人就本件清償提存事件之原因,既為抗告人拒收系爭土地104年下期(104年7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之租金,顯見相對人於提存時,係為清償其對抗告人就系爭土地租賃關係之租金債務,嗣經原法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判決認定兩造間就系爭土地租賃關係,分別已於98年10月31日、99年6月30日、100年10月31日屆至,則依形式上觀察,合於提存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依上開說明,相對人自得聲請取回其提存物。原裁定認定原法院提存所為准許相對人領取提存物之處分並無不當,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違誤。
(二)抗告人雖以原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判決書記載相對人依礦業法第47條第2項但書規定,提存系爭土地所有租金等詞,主張相對人於提存時,提存原因係「支付對價先行使用土地」,且該判決並未就該提存之原因確認無效,自不存在提存後提存原因消滅之情形云云。惟查,原法院104年度存字第137號提存書之提存原因及事實欄明確記載:「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拒收繳○○○鄉道○○段○○○○號等41筆土地(其餘如附件)104年度下期(104.07.01 至
104.12.31)之租金新台幣1,903,088元」,自應以該提存書所載為準;復參諸抗告人於104年6月30日以秀鄉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相對人:「說明:二、貴公司租用轄內道拉斯段000地號等41筆原住民保留地作為礦業用申辦續租未決,因未完成相關合法租賃程序,爰所繳之租金計新台幣1,903,088元整,本所無因收取。」(原法院第137號提存卷第4頁),益徵相對人於提存時,確實係以兩造間就系爭土地租賃關係存在為前提,為清償租金債務而為提存。抗告人另執相對人於原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中所為之抗辯,主張相對人提存原因係依礦業法第47條第2項但書「支付對價先行使用土地」,自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李珮瑜法 官 邱志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文彬附表:
┌────────────────────────────────────┐│A租約 │├────┬───────────────────────────────┤│租賃期間│98 年 10 月 31 日到期 │├────┼──┬────────┬─────────┬─────────┤│租用土地│編號│原地號 │重測後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花蓮縣├──┼────────┼─────────┼─────────┤│秀林鄉)│A1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270 ││ ├──┼────────┼─────────┼─────────┤│ │A2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650 ││ ├──┼────────┼─────────┼─────────┤│ │A3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5,500 ││ ├──┼────────┼─────────┼─────────┤│ │A4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8,080 ││ ├──┼────────┼─────────┼─────────┤│ │A5 │秀林段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980 ││ ├──┼────────┼─────────┼─────────┤│ │A6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1,590 ││ ├──┼────────┼─────────┼─────────┤│ │A7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15,940(起訴狀附表││ │ │ │ │誤載為16,028) ││ ├──┼────────┼─────────┼─────────┤│ │A8 │秀林段0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9,890 │├────┴──┴────────┴─────────┴─────────┤│B租約 │├────┬───────────────────────────────┤│租賃期間│99年6月30日到期 │├────┼──┬────────┬─────────┬─────────┤│租用土地│編號│原地號 │重測後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花蓮縣├──┼────────┼─────────┼─────────┤│秀林鄉)│B1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8,190 ││ ├──┼────────┼─────────┼─────────┤│ │B2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990 ││ ├──┼────────┼─────────┼─────────┤│ │B3 │秀林段0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460 ││ ├──┼────────┼─────────┼─────────┤│ │B4 │秀林段0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540 ││ ├──┼────────┼─────────┼─────────┤│ │B5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170 ││ ├──┼────────┼─────────┼─────────┤│ │B6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2,850 ││ ├──┼────────┼─────────┼─────────┤│ │B7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8,740 ││ ├──┼────────┼─────────┼─────────┤│ │B8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8,300 ││ ├──┼────────┼─────────┼─────────┤│ │B9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7,090 ││ ├──┼────────┼─────────┼─────────┤│ │B10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320 ││ ├──┼────────┼─────────┼─────────┤│ │B11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4,610 ││ ├──┼────────┼─────────┼─────────┤│ │B12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8,820 ││ ├──┼────────┼─────────┼─────────┤│ │B13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10,970 ││ ├──┼────────┼─────────┼─────────┤│ │B14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7,880 ││ ├──┼────────┼─────────┼─────────┤│ │B15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4,780 ││ ├──┼────────┼─────────┼─────────┤│ │B16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3,650 ││ ├──┼────────┼─────────┼─────────┤│ │B17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030 ││ ├──┼────────┼─────────┼─────────┤│ │B18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4,810 ││ ├──┼────────┼─────────┼─────────┤│ │B19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8,820 ││ ├──┼────────┼─────────┼─────────┤│ │B20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440 ││ ├──┼────────┼─────────┼─────────┤│ │B21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5,070 ││ ├──┼────────┼─────────┼─────────┤│ │B22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970 ││ ├──┼────────┼─────────┼─────────┤│ │B23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38,770 ││ ├──┼────────┼─────────┼─────────┤│ │B24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2,310 ││ ├──┼────────┼─────────┼─────────┤│ │B25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1,750 ││ │B25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1,750 ││ │B26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570 ││ ├──┼────────┼─────────┼─────────┤│ │B27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3,940 ││ ├──┼────────┼─────────┼─────────┤│ │B28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1,650 ││ ├──┼────────┼─────────┼─────────┤│ │B29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7,780 ││ ├──┼────────┼─────────┼─────────┤│ │B30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3,180 ││ ├──┼────────┼─────────┼─────────┤│ │B31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3,990 │├────┴──┴────────┴─────────┴─────────┤│C租約 │├────┬───────────────────────────────┤│租賃期間│100年10月31日到期 │├────┼──┬────────┬─────────┬─────────┤│租用土地│編號│原地號 │重測後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花蓮縣├──┼────────┼─────────┼─────────┤│秀林鄉)│C1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1,810 ││ ├──┼────────┼─────────┼─────────┤│ │C2 │秀林段0000號 │道拉斯段000號 │7,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