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上 訴 人 黃惠暄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被上訴人 吳昌鴻
吳明儀(即吳連智之承受訴訟人)吳秀月(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吳秀鳳(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吳秀子(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吳振宏(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楊太平(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信崇(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糾紛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案件繁雜之故延展宣判期日至同年月18日下午4時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