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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8 年上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上 訴 人 黃惠暄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被上訴人 吳昌鴻

吳明儀(即吳連智之承受訴訟人)吳秀月(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吳秀鳳(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吳秀子(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吳振宏(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楊太平(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信崇(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賃糾紛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月1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