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黃昭維被 上 訴人 陳淑子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被上訴人陳明有和解之望聲請再開辯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2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台東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