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王騰瓏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與陽秀瑩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王騰瓏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43,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前(含當日),如數逕向本院補繳(本院已先於108年8月5日當庭宣示告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信旭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