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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8 年原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附 鄭新福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被上訴人即 黃秀蘭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珮瑜法 官 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