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國字第19號聲 請 人 謝清彥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國家賠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訴訟救助意旨如附件。
二、聲請人係針對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卷第1頁),合先敘明。
三、按:
㈠、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20號、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聲國字第4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惟其再審之訴,業經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以「不合法」駁回其聲請,依上揭說明,即屬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法 官 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