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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9 年上國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謝清彥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定代理人 戴明瑋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紀朝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案件繁雜之故(事涉特別權力關係走入歷史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6號解釋的射程範圍),延展宣判期日至同年9月10日上午9時3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