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林靜芳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闕言霖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詹伯智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委任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案件繁雜之故延展宣判期日至同年月18日下午4時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