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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9 年再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莊琇茜再審被告 藍淑貞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藍淑貞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647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再審原告全額繳納(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法 官 林信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