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上 訴 人 陳文珊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玉山神學院法定代理人 魯傌夫滿寇寇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上訴人請求離職積立金部分,係以兩造涉訟之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3號即上訴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他事件)為據,為免裁判兩歧,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裁定命在他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他事件經本院判決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6號裁定駁回上訴已告確定,有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6號民事裁定可稽,且經上訴人聲請續行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宏節法 官 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