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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0 年上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上 訴 人 鍾玉珍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被上訴人 王鐙輝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恒祺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