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楊立上列聲請人因與馬里巴西部落間請求確認部落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低收入戶,尚有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經濟狀況拮据,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爰依民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項)。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原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本院110年度原上字第5號),已完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110年度原上字第5號卷第37頁),核非無資力支付,未合於訴訟救助要件,是其聲請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