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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1 年上國更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國更二字第1號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被上訴人 宋子龍輔 助 人 夏春櫻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本院於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6月8日下午4時整進行宣判,惟因案件繁複及受命法官個人健康因素,致無法如期完成判決,乃延展宣判期日至111年6月17日上午11時整,至宣判地點則維持不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恒祺法 官 張健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