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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1 年建上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國立臺東大學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

林麗珍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陳冠甫律師被 上訴 人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宣判,茲因案件事實爭點繁雜及被上訴人來狀聲請延後宣判之故,乃延展至同年2月1日下午4時整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法 官 林碧玲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