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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1 年重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翁瑞鴻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被上訴人 萊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炫輝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12,1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