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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2 年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法定代理人 高國書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吳明益律師複代理人 彭鈞律師被上訴人 威金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辰被上訴人 福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動產所在地」欄「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