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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2 年再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抗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周惠竹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曾勁元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4日111年度抗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