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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2 年抗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0號抗 告 人 呂慶復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千枝間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訴外人即抗告人之父呂有光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訴外人即其母劉新妹(已於110年3月10日歿)、子女即抗告人、訴外人呂忠義(於104年間歿)、呂經國等4人,應得繼承遺產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第38號建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相對人李千枝為呂經國之配偶,突於111年12月1日告知抗告人,系爭房地業經其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契約,近日抗告人調取系爭房地第二類謄本,方知相對人於103年間利用話術取得抗告人及訴外人呂忠義之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後,於103年4月28日逕將系爭房地辦理繼承登記為相對人單獨所有。倘若相對人與第三人完成買賣移轉系爭房地後,抗告人將喪失本於共有人得使用系爭房地及請求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之情。抗告人雖提起回復繼承權之訴,惟訴訟費時,日後縱獲得勝訴判決,恐有不能返還或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系爭房地遭移轉,致抗告人及其他繼承人無法回復繼承之權利,聲請願供擔保,請求禁止相對人就系爭房地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本件具有請求之原因,原裁定以抗告人無法證明系爭房地是否屬呂有光遺產、何人得以繼承以及相對人取得系爭房地之原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係將本案訴訟待決之事進行審查,混淆訴訟程序與保全程序之判斷,於法未合,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基此,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釋明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二者缺一不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參照)。次按,假處分固非確定私權之訴訟程序,債權本案請求是否確實存在,本非該保全程序所應審究之事項,但債權人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規定仍應釋明之,如聲請假處分,不能就其本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絲毫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者,亦應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再按,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如對於請求標的之現狀之變更,已不能為強制執行者(如標的物已滅失),即無施以假處分予以保全之必要(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3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系爭房地為呂有光之遺產,其及訴外人呂忠義遭相對人以話術騙取印鑑章及印鑑證明辦理繼承登記,並將系爭房地登記為相對人單獨所有,已另提起回復繼承權之訴。然由抗告人提出系爭房地第二類謄本之記載,系爭房地係於103年5月14日因分割繼承登記為李**所有(見原審卷第23頁至第29頁),依抗告人書狀所載李**既非呂有光之繼承人,可知李**取得系爭房地應非繼承自呂有光之遺產。故抗告人提出呂有光之除戶謄本、系爭房地之第二類謄本及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雖能證明呂有光死亡及相對人有意出售房地等情,然對於假處分之請求,包括系爭房地是否為呂有光之遺產、相對人是否為謄本記載之李**、相對人繼承取得系爭房地與抗告人所述繼承權被侵害之關連性,均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況系爭房地業於112年1月18日以買賣原因登記為第三人古○偉、古○輝所有,有系爭房地第一類謄本可稽(本院卷第31頁至第37頁),是系爭房地現已非相對人所有,已變更為第三人所有,假處分所欲保全之目的即無法達成,無施以假處分予以保全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未就假處分之請求盡釋明之責,且系爭房地已處分移轉予第三人所有,抗告人禁止相對人就系爭房地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目的不能達成,抗告人之聲請,與假處分之要件有違,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尚無二致,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