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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2 年選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吳憶琪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李政鴻

林科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