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萊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昌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複代理人 邵啟民律師被上訴人 張宏福即宇喬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減縮,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訂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由伊將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下稱水保局)赤科山忘憂之星漫步小徑改善工程標案(下稱甲工程)中之大型公仔(下稱系爭公仔)交由被上訴人施作,約定被上訴人應於55日內(即同年9月17日前)完成安裝。
被上訴人違約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致水保局終止契約,將伊列入不良廠商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對伊求償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16,023元、沒收履約保證金182,532元。伊並喪失系爭公仔完工後可取得之預期利益836,084元、無法參與公共工程投標3個月之預期利益損失及名譽權侵害損失200 萬元。
被上訴人欠缺提供符合系爭契約所約定FRP 規範(下稱系爭FRP
規範)「品質要求㈠3 、5 、6 ⑵」所示標準(下稱系爭標準)之能力,無法提供符合兩造約定品質之公仔,而自始主觀給付不能,爰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伊333萬4,639元本息之判決(減縮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不贅)。
被上訴人則以:伊未於系爭契約承諾可符合水保局所定材料規
範;伊具有製作系爭公仔之專業能力,亦較上訴人熟知販賣FRP材料的廠商,能補正上訴人所稱瑕疵,並無自始主觀不能之情事,然上訴人於108年10月31日指示伊停止施作且未要求復工或補正瑕疵,其所受損害不可歸責於伊;又若市場上無法取得符合系爭FRP 規範之材料,則系爭契約即屬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上訴人於108年10月14日SGS檢驗完成時已發現部分項目不符合系爭FRP 規範之瑕疵,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上訴人主張因遭水保局計罰違約金及沒入履約保證金所受損害,係因上訴人於甲工程其他違約情事所致,與系爭公仔無關。另履行利益損害未扣除成本,列入不良廠商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所生損害,亦未舉證證明。倘認上訴人得對伊請求賠償,則伊以上訴人未給付之承攬報酬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全部提起上訴,嗣減縮上訴聲明(減縮部分已確定,不贅)求為: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部分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33萬4,639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答辯:上訴駁回。
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97至299頁,並考量個人資料保護
及依卷證與論述方式修正):㈠上訴人承攬水保局甲工程,於108年7月12日簽訂甲工程契約,
約定於108年10月19日竣工。甲工程中之系爭公仔,依甲工程契約所約定之FRP 施工規範(即系爭FRP 規範)「品質要求㈠3、5 、6 ⑵」,應符合下列標準(即系爭標準,完整詳細規範見原審卷第44、31頁):
⒈需符合ASTM D638橫向抗拉強度≧1581kgf/c㎡。⒉需符合ASTM D570吸水率0.2以下。
⒊ARG耐鹼玻璃纖維網2.3CMx2.3CMx0.5CM強化本體結構需符合:
cns10757耐鹼性(5%氫氧化鈉NaOH)浸泡28天無異狀。㈡上訴人委由被上訴人承作系爭公仔,被上訴人提供「0000000訂
購單」(下稱系爭訂購單),上載客戶名稱、訂購品項、規格內容、訂購數量、價格、支付方式、設計需求,及原審卷第31至37頁所示系爭公仔裝置之施工圖、系爭FRP 規範等內容,並有下列備註:
⒈正面備註:「FRP規範上寫的環保水性壓克力漆料是水泥漆和
壓克力顏料?這樣不是容易脫漆掉色退色嗎?建議使用烤漆或油漆。」⒉背面備註:「交貨日期:確認簽訂後55個工作天約2.5個月,
亦需依廠內既定案件排序」、「製作/看原型過程,不管是看照片或至廠,均以3日內確認完畢,否則交貨日則順延3日,以此類推(若要至廠看,則需在通知刻塑完畢1星期內安排至廠)」㈢上訴人於108年7月9日於系爭訂購單上簽章回傳,並匯款訂金
164,000元與被上訴人,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應於55個工作天內(即108年9月17日前)交付並完成系爭公仔之安裝。
㈣被上訴人未於108年9月17日前交付系爭公仔與上訴人,上訴人
遭水保局於109年5月26日以違約為由終止契約,並因此支付違約金316,023元,並遭沒收履約保證金182,532元,另於110年5月5日遭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個月。
㈤製作系爭公仔之材料供應商係由被上訴人洽尋,材料亦為被上
訴人自行處理,非上訴人所提供。系爭公仔FRP材料及表面塗料(即面漆,下同),兩造均未向水保局提出檢驗報告且未符合甲工程契約之要求。
㈥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未經解除,亦未終止。
㈦原判決附件二為兩造聯繫系爭公仔施作之時序及通信軟體LINE對話內容。
㈧兩造就甲工程有為如原審卷第123至154頁所示對話紀錄,節錄如下:
⒈108年7月⑴18日:被上訴人請上訴人提供石頭上的姿勢圖⑵19日: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原料商公司知道在何處化驗⑶22日:被上訴人表示要找一下等比例模型照⑷23日:上訴人要求提供小圓型送審,被上訴人同意⒉108年8月⑴1日:被上訴人表示明天寄出⑵5日:上訴人表示所送小圓型沒有表達出來⑶11日:被上訴人詢問上訴人烏龜比例問題,上訴人答稱明天問
看看⑷19日:上訴人請被上訴人備妥樣料試驗片,被上訴人表示曾經
給過⑸20日:上訴人表示收到試驗片,但告知被上訴人上面沒有標示
橫向⑹22日:上訴人詢問被上訴人有關油漆試驗報告何時可以收到,
被上訴人表示有跟漆行催,水性漆部分應該有,烤漆要久一點⑺27日:被上訴人表示水泥漆已到,等烤漆報告到一起寄給上訴
人,上訴人並詢問有無國內烤漆部份的報告,被上訴人表示要給烤漆料商一些時間申請⑻29日:被上訴人表示去拿烤漆資料,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提供
廠驗地址⒊108年9月⑴2日:兩造約定9月5日廠驗⑵6日:上訴人表示被上訴人提供試片尺寸不足須重新提供,被
上訴人同意⑶11日:上訴人表示尚未收到試片⑷12日:上訴人表示收到試片⑸16日:被上訴人表示已修改完畢,上訴人表示模型修改部分與
契約尚符合⑹20日: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纖維網樣本⒋108年10月⑴14日:
上訴人:(將SGS檢驗報告傳送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我來問原廠的人。
上訴人:麻煩問一下,看有什麼解決的方案,還是你們之前有
廠商已經有作過這些報告的,有相角因報告可以給我們用,不然耐鹼性再作一次試驗要等28天,工期都沒有了,報告還沒過被上訴人(傳送影片)被上訴人:這是台玻傳給我們的影片,張先生現在再和台玻談
此事,台玻請監造先再看此影片,確定他們了解玻璃纖維?⑵21日:
被上訴人:(傳送原廠品質檢驗報告)上訴人:檢驗報告的事,上訴人黃老闆會處理⑶28日:上訴人詢問被上訴人何時可以出貨⑷31日:上訴人表示烤漆上色的動作先暫停⒌108年12月31日:
上訴人詢問被上訴人:如果烤漆及面漆加上現場施工安裝完成,需要多少工作天?㈨兩造對於卷附證據之形式上真正均不爭執。本院之判斷㈠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公仔之施工,有自始主觀不能
之情事,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未罹於時效: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5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關於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88年增訂,參照該次增修立法意旨,係指民法第495條之定作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第495條則限因「瑕疵」所生之損害。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始欠缺製作符合系爭FRP 規範公仔之能力,為自始主觀給付不能,僅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而不主張不完全給付及瑕疵擔保責任之損害賠償(本院卷第97頁),依其根據評價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並非請求因「瑕疵」所生損害,應屬明悉,自無民法第514條第1項短期時效之適用,而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規定,故被上訴人主張本件上訴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514條第1項之1年時效等語,並非可採。
㈡系爭FRP 規範為系爭契約之一部,被上訴人應受拘束:
上訴人主張:伊承攬甲工程,系爭FRP 規範即為甲工程契約之要求,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前,伊已提供給被上訴人,故被上訴人應交付符合系爭FRP 規範之公仔等語。然為被上訴人否認,辯以:上訴人固於108年6月提供甲工程之系爭FRP 規範及系爭公仔施工圖向伊詢價,但伊未承諾交付符合系爭FRP 規範之公仔等語。經查:
⒈依被上訴人108年7月9日回傳給上訴人之系爭訂購單,其中就系
爭公仔之形狀及FRP材料剖面圖及品質要求等,均已明白表示,被上訴人既已回傳系爭訂購單,即應受其上有關系爭FRP 規範記載之拘束。
⒉被上訴人雖以系爭訂購單上加註「FRP規範上寫的環保水性壓克
力漆料是水泥漆和壓克力顏料?這樣不是容易脫漆掉色退色嗎?建議使用烤漆或油漆。」(見不爭執事項㈡1)等文字,且上訴人曾支付公仔檢測費用等,抗辯系爭契約並未約定應由其提供符合系爭FRP 規範之公仔等語;惟該段文字並未明白表示被上訴人不負有提供符合系爭FRP規範公仔之義務,況上訴人於簽約前提供予被上訴人之系爭FRP 規範及公仔施作圖說,其上均有水保局及甲工程名稱(原審卷第31至37頁),被上訴人應知上開資料乃上訴人所承攬甲公共工程契約之圖說規範,為能順利通過機關驗收,上訴人當不可能於訂約之初,即與被上訴人約定得交付與系爭FRP 規範不符之公仔,此亦不因上訴人曾支付系爭公仔半成品檢測費用而有所不同,故被上訴人此節抗辯,難認可採。
㈢被上訴人就系爭公仔之施作無自始主觀不能之情事: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提供之試片經SGS檢驗後,有不符合系爭標準之瑕疵(下稱系爭瑕疵)。伊於108年10月14日通知被上訴人SGS檢驗結果,詢問被上訴人有無解決方案,被上訴人反而傳送台玻影片,質疑品管標準錯誤,而非提出符合約定品質材料,顯見被上訴人根本無法提供符合約定品質之FRP材料,無補正能力,為自始主觀給付不能等語,並以108年10月14日SGS檢驗報告及兩造於108年10月14日對話紀錄為據(本院卷第285頁、不爭執事項㈧4⑴)。然為被上訴人否認,辯以:伊具有製作符合系爭FRP 規範公仔之專業能力;上訴人於甲工程申訴時,雖稱曾向10家廠商詢問皆無符合系爭FRP 規範之材料與面漆,惟伊從事公仔製作多年,較熟知販賣FRP材料的廠商,知悉如何取得材料及以何方式來補正系爭瑕疵,並無自始主觀不能之情事;然上訴人於108年10月31日指示伊停止施作且未要求復工或補正瑕疵;又若市場上無法取得符合系爭FRP 規範之材料,則系爭契約即屬自始客觀不能等語。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可歸責之事由為要件,債權人於證明債之關係存在及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 而受損害後,如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上訴人於準備程序雖稱:被上訴人具有取得符合系爭FRP 規範
之原料並完成符合系爭FRP 規範標準公仔之能力,惟拒絕補正系爭瑕疵等語(本院卷第52至53頁),與其先前主張之事實矛盾,復與其依自始主觀不能所為請求,欠缺一貫性,經本院闡明後,已積極追復爭執之陳述,其於準備程序所言顯屬口誤,應非自認,合先敘明。
⒉兩造於108年9月16日已確認被上訴人修改後之公仔模型與契約
相符(見不爭執事項㈧3⑸),對被上訴人於已完成如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號卷(下稱前審卷)第275頁所示系爭公仔整體造型亦不爭執(本院卷第101頁),故被上訴人具有完成符合圖說設計外觀之公仔能力,應無疑義。細繹系爭FRP 規範(原審卷第31頁),系爭公仔主要成分有FRP材料與表面塗料(面漆),系爭標準為系爭FRP 規範之一部,能否符合系爭標準實與FRP材料相關,是依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應係指被上訴人自始欠缺取得適當材料以施作符合系爭標準公仔之主觀能力。
⒊經整理兩造如不爭執事項㈧所示對話及上訴人與甲工程監造柏喬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柏喬公司)就系爭公仔往來函文(如附件),可知:
⑴上訴人於108年10月14日傳送SGS檢驗報告予被上訴人,被上訴
人即表示會再詢問原廠,被上訴人雖同時傳送台玻影片,並稱:請監造先看此影片,確定了解玻璃纖維?然並無明示拒絕修補瑕疵之表示,故上訴人以附件編號5所示對話,主張被上訴人無修補系爭瑕疵之能力,已屬牽強。
⑵上訴人於108年10月14日得知SGS檢驗結果不符合系爭標準,擔
憂再送檢驗將影響工期,自行洽詢柏喬公司所提供3家廠商均回覆未單獨販售FRP材料及面漆(附件編號5、6),於108年10月21日接獲被上訴人所傳送原廠「品質檢驗報告」後,就瑕疵是否已為修補,未置可否,反而表示會自行處理檢驗報告事宜(附件編號7),復於108年10月28日、108年12月31日詢問何時出貨、可完成現場安裝(見不爭執事項㈧4⑶、5);審酌上訴人於柏喬公司同意採行「塗料」替代方案前,於108年8月9日即與被上訴人約定將系爭FRP 規範之環保水性面漆,變更為烤漆,有被上訴人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上訴人108年9月25日(108)萊德營字第0925-1號函可參(前審卷第119頁,本院卷第233頁);嗣於甲工程申訴事件仍主張系爭公仔材料及塗料規格有誤,柏喬公司遲不修正(本院卷第141頁);故上訴人於108年10月21日收到被上訴人所提供之原廠品質檢驗報告後,非但未再要求被上訴人補正系爭瑕疵或待檢驗合格再行施作系爭公仔,反而詢問何時出貨、完成安裝,是否認被上訴人已為修補、免除其修補責任或同意變更系爭契約之公仔標準,而欲於甲工程案,透過使柏喬公司採取替代方案之方式通過驗收,並避免甲工程工期延遲遭計罰違約金,均非無可能。
⑶柏喬公司於108年10月31日函覆系爭FRP規範㈠6⑴「ASTMD6
637」試驗規範(非系爭標準)並無錯誤,上訴人卻於同日通知被上訴人停止烤漆上色,改向柏喬公司提出FRP材料與塗料之替代方案,俟柏喬公司於109年1月2日明白表示不同意上訴人所提之FRP材料替代方案(附件編號13),上訴人仍未要求被上訴人依系爭FRP規範補正系爭瑕疵,猶持續向柏喬公司申請FRP材料與塗料替代方案,均遭柏喬公司退回(附件編號11至18);參以上訴人自承:伊於108年10月31日通知被上訴人停止烤漆起至水保局於109年5月29日終止甲工程契約,期間均未通知被上訴人補正系爭瑕疵等語(本院卷第99頁);基上,堪認於柏喬公司迄109年1月2日確認系爭FRP規範無誤且不同意FRP材料替代方案後,上訴人並未要求被上訴人依系爭FRP規範補正系爭瑕疵,而是繼續試圖使柏喬公司採行替代方案,自難單憑被上訴人於108年10月14日曾傳送台玻影片及詢問監造是否了解玻璃纖維,即認被上訴人自始欠缺補正系爭瑕疵、提供符合系爭標準公仔之能力。
⒋上訴人以SGS檢驗結果未符合系爭標準,主張被上訴人自始主觀
給付不能,然系爭瑕疵涉及FRP材料之取得,上訴人於甲工程申訴事件雖稱自行詢問FRP材料與塗料各10家廠商,均無法提供符合系爭FRP 規範之材料與塗料(本院卷第142頁),惟柏喬公司並未限制上訴人需向花蓮縣轄之FRP材料與塗料廠商採購(附件編號15),上訴人於本案復未說明究竟詢問那些廠商及是否已詢問全國FRP材料與塗料廠商等節,均未可知;上訴人從事營造業,被上訴人則有多年製作公仔之經驗,有被上訴人所提出經歷紀錄可參(本院卷第303至321頁),從被上訴人對FRP產品之詳細說明(本院卷第387至389頁),可知上訴人對FRP材料與塗料之專業知識與取得管道,當不若被上訴人熟悉,自無從以上訴人未能覓得合適之FRP材料與塗料廠商,逕得推認被上訴人亦無法取得。柏喬公司於108年8月2日已向上訴人表示系爭公仔僅需材料商就其所販售之產品,曾送驗、符合CNS要求之產品品質保證資料即可,不需現場抽樣檢測(本院卷第193頁),被上訴人對SGS檢驗不合格項目亦提出補正方式(本院卷393頁),上訴人並未爭執,故被上訴人是否無法補正系爭瑕疵,亦非無疑。
⒌基上,上訴人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有自始欠缺提供符
合系爭標準公仔之能力,從而,其依給付不能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33萬4,639元損害賠償,為無理由。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33萬4,639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l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子絜附件:
編號 發生日期/文號 事件內容 卷證出處 1 柏喬公司OOO年O月O日○○○(○)字第OOOOOOOOOOO號 甲工程監造柏喬公司審查上訴人所提供更上證2所示「8120XA」規範說明,認應再補送合格之FRP 規範及相關檢測報告與色彩塗料面漆等規範。 本院卷第195、289頁。 2 108年8月20日 被上訴人提供試片,上訴人於同日送SGS檢驗 本院卷第285頁、不爭執事項㈧2⑸ 3 108年9月6日 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提供新試片,被上訴人同意。 不爭執事項㈧3⑵ 4 108年9月12日 上訴人收到新試片 不爭執事項㈧3⑷ 5 108年10月14日 1.SGS檢驗完成,有3項不符合不爭執事項㈠1至3所示系爭FRP 規範標準。 2.兩造為下列對話: 上訴人:(將SGS報告傳送被上 訴人) 被上訴人:我來問原廠的人。 上訴人:煩麻問一下,看有什麼解決的方案,還是你們之前有廠商已經有作過這些報告的,有相角因報告可以給我們用,不然耐鹼性再作一次試驗要等28天,工期都沒有了,報告還沒過 被上訴人(傳送影片) 被上訴人:這是台玻傳給我們的影片,張先生現在再和台玻談此事,台玻請監造先看再此影片,確定他們了解玻璃纖維? 本院卷第285頁、不爭執事項㈧4⑴ 6 上訴人OOO年OO月OO日(OOO)○○○字第OOOO-O號 上訴人經洽詢柏喬公司所提供之3廠商係公仔施作廠商,均拒絕單獨販售FRP材料及面漆,促請柏喬公司提供其他廠商。 本院卷第237頁 7 108年10月21日 被上訴人:(傳送原廠品質檢驗報告) 上訴人:檢驗報告的事,上訴人黃老闆會處理 不爭執事項㈧4⑵ 8 108年10月28日 上訴人詢問被上訴人何時可出貨 不爭執事項㈧4⑶ 9 柏喬公司000年00月00日○○○(○ )第OOOOOOOOOOO函 柏喬公司就上訴人所提出系爭FRP 規範㈠6⑵「ASTM D6637」試驗規範誤植之疑義,回應上開規範並無錯誤,並促請上訴人提送材料試驗報告 本院卷第201頁 10 108年10月31日 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停止烤漆上色 不爭執事項㈧4⑷ 11 柏喬公司OOO年OO月O日○○○(○)字第OOOOOOOOOOO號、 OOO年OO月OO日○○○(○)字第 OOOOOOOOOOO號、OOO年OO月O日○○○(○)字第OOOOOOOOOOO號、OOO年OO月OO日○○○(○)字第OOOOOOOOOOO號 柏喬公司4次退回上訴人申請替代「塗料」方案 本院卷第203至209頁 12 108年12月30日 甲工程案召開協調會議,就系爭公仔「塗料」(即系爭FRP 規範㈢「保護面漆規範」部分)協商 本院卷第187頁 13 柏喬公司OOO年O月O日○○○(○)字第OOOOOOOOOOO號 柏喬公司退回上訴人所提送系爭公仔「材料」擬採同等品方案 本院卷第217頁 14 上訴人OOO年O月O日(OOO)○○○字第OOOO-O號 上訴人催請柏喬公司提供符合系爭FRP 規範的材料廠商,以免包庇圖利編號6所示3家廠商,並稱經洽詢多家塗料廠商,均無法提供符合規範的塗料,可知系爭FRP 規範之材料及塗料,已經壟斷 本院卷第247頁 15 柏喬公司OOO年O月O日○○○(○)字第OOOOOOOOOOO號 柏喬公司回覆上訴人編號14函文:本公司所提供3家廠商確有製作及提供符合系爭FRP 規範之材料,惟上開廠商如何經營買賣,本公司無法得知,亦不知上訴人如何洽詢,系爭FRP 規範並未限於向花蓮縣轄之經銷廠購買。 本院卷第219頁 16 柏喬公司OOO年O月O日○○○(○)字第OOOOOOOOOOO號 柏喬公司回應上訴人所稱系爭公仔主要2項材料不易取得也無代理商,均背離事實。 本院卷第221頁 17 上訴人OOO年O月OO日(OOO)○○○字第OOOO-O號 上訴人再次請柏喬公司提供系爭公仔FRP材料與塗料廠商 本院卷第249頁 18 柏喬公司OOO年O月OO日○○○(○)字第OOOOOOOOOOO號、OOO年O月O日○○○(○)字第OOOOOOOOOOO號 柏喬公司退回上訴人所提出系爭公仔「塗料」替代方案 本院卷第223至225頁附 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