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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3 年上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5號聲 請 人 陳順吉代 理 人 傅爾洵律師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高天生與被上訴人蘇旺澄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聲請人代被上訴人蘇旺澄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第二審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蘇旺澄於本件訴訟繫屬後,將其所有坐落臺東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伊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具狀聲請代被上訴人承當訴訟並送達兩造,上訴人迄未表示同意與否,爰聲請裁定准伊代被上訴人承當訴訟。

三、查上訴人高天生於112年10月18日起訴主張其所有○○段OOO土地為袋地,請求確認對於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土地上有通行權存在及應容忍通行及鋪設道路、不得為妨礙通行之行為(見原審卷第5頁起訴狀)。又被上訴人於訴訟繫屬中之113年4月18日已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7、1

25、126頁)。本院於113年12月20日發函請兩造5日內表示是否同意聲請人上開聲請,僅被上訴人具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57、59頁),上訴人於113年12月27日收受後迄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49、51頁函文及送達證書),然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移轉於聲請人,其聲請准由其承當訴訟,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