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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3 年再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威金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辰再審原告 福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萬元,應徵裁判費53,475元,再審原告已繳納7,425元,尚應補繳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13